签合同时为了防止双方违约
彼此约定高额的违约金
甚至同时约定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额
这样“你情我愿”的约定
起诉了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021年初,方元公司向大鹏公司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的冶金设备。双方约定:方元公司预付定金20万元,大鹏公司收到定金后需在7日内向方元公司提供相关设备,如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30万元,还需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实际损失。
合同签订后,方元公司如约支付了20万元定金,可大半年过去了,大鹏公司却还没有交付机器设备。为了保障生产经营,方元公司不得不以105万元的高价另行向第三方购买设备。
今年初,方元公司以大鹏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大鹏公司返还双倍定金40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因大鹏违约导致其多支出的设备购买款5万元。
同时主张定金、违约金、
损失赔偿金,有法律依据么?
法庭审理过程中,大鹏公司承认自己逾期仍未提供机器设备的事实。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大鹏公司违约所需承担的责任范围。
大鹏公司认为,75万元的违约赔偿过高,定金、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三者间存在重复。
而方元公司则认为,合同既已明确约定三金,那就应严格遵守。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调和。
法院审理认为
定金的履行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金/损失赔偿只能择一主张,违约金/定金只能择一主张,定金/损失赔偿可以合并限制性适用。
因此,方元、大鹏两公司虽对违约金、定金及实际损失赔偿均做出了约定,但方元公司同时主张三金不符合法律设定违约责任以平衡双方利益的目的。
最终,方元公司经综合考虑,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大鹏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方元公司诉请,双方均服判息诉。
日常交易中,为实现合同目的,切实保障自身权利,当事人通常会签订多项违约责任条款,但违约责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如何避免“无效约定”?守约方如何合理争取最大权益?这三个知识点一定要掌握好!
01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择优主张
违约金与损失赔偿是“择一”的关系,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赔偿自己的实际损失,也可主张违约方赔偿事先约定的违约金,但不能同时主张。如一方主张调整违约金金额的,法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等其他因素,依据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过低。
02违约金与定金:择一主张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03定金与损失赔偿:补充可并用
定金与损失赔偿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定金偏重惩罚性,损失赔偿偏重补偿性,根据“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赔偿原则,二者可限制性并用。但应注意,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85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588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