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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显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常有这些“小迹象”

一、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审理情况及主要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2019年至2023年,海淀法院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5件,判处未成年被告人67人,总体呈下降态势。其中,侵犯财产犯罪占比40%,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占比30.91%,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占比29.09%。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年龄在17周岁以上的占比53.73%,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的占比40.3%,不满16周岁的占比5.97%。未成年被告人犯罪时为社会人员接近五分之四,在校学生占五分之一。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

1.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存在不良行为。从67名未成年被告人过往的品行看,61名未成年被告人存在“吸烟、饮酒”“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


2.涉案未成年被告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审理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涉罪之前被行政处罚的占32.84%,其中有未成年被告人在涉罪前曾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3.法定监护人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46.27%的未成年被告人来自单亲家庭,近三分之一的未成年被告人委托他人监护,半数以上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单独居住的经历,七成左右的家庭存在亲子关系紧张、疏远等不同程度的家庭教养问题。


4.未成年被告人的失学比例较高。从受教育情况来看,58.21%的未成年被告人存在辍学问题,其中有17.91%的未成年被告人尚未完成义务教育即步入社会或赋闲在家。


5.临界预防措施不足。从对22名有行政处罚记录的未成年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看出,多数未成年人明知法定年龄与处罚措施之间的关系,有“明知故犯”的现象存在。法律规定的多种矫治措施衔接不够到位,落实预防犯罪的效果不够明显。


6.朋辈群体容易出现偏差行为“交叉感染”。未成年被告人共同作案占比超五成,部分未成年被告人虽不是在同时同地实施同一案件,但相互之间熟识,存在勾连,交往的朋辈群体构成较为复杂。


7.网络负面内容对未成年群体产生不良影响。几乎所有的未成年被告人都有接触网络的经历。在五名涉及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之前都有过浏览、观看淫秽、色情图片、视频等不良情形。


8.部分未成年被告人存在“恶逆变”的情形。部分未成年被告人或者先前遭受类似犯罪行为的侵害,或者在日常交往中处于弱势地位容易受到欺负,出于“反抗”实施了犯罪行为。





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

民事案件审理情况

2019年至2023年,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审结各类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301件。其中抚养费纠纷占比32%,抚养纠纷(含变更抚养关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占比28.2%,探望权纠纷占比10.8%,人格权及侵权责任纠纷占比16.6%,其他纠纷占比12.4%。

在未成年人为侵权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未成年人多集中在10周岁至16周岁之间,占65%之多。从侵权类型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来看,6周岁至10周岁的侵权行为以未成年人在游戏或体育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为主,侵权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无明显的恶意;10周岁至12周岁的侵权行为表现为体育活动中意外伤害、不良言语引发的冲突以及打闹中出现的损害行为,多数侵权人对损害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近三分之一的侵权人对于损害后果持追求或者放任的态度;12周岁至16周岁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多存在主观过错,半数以上的未成年侵权人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


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2019年至2023年,海淀法院审结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58件,涵盖教育、治安、民政等管理领域。在涉及对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案件中,以未成年人要求撤销公安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主,该类案件未成年人的年龄集中在14周岁至16周岁之间;另有未成年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被侵权人对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服,要求对侵权未成年人给予行政处罚,该类案件的未成年人基本不满14周岁。


民事、行政案件中未成年人存在的问题

民事、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发现部分未成年人确实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但未引起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关注。


1.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不良嗜好,监护人未予关注,亦未正确引导,帮助戒除,日后引发更为严重的行为问题。


2.未成年人的部分偏差行为已经构成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未引起家庭、学校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或个人的足够重视,未加以教育和管理。


3.未成年人家庭功能失调,教育方式不当,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关心、关爱和有效的亲子沟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出现偏差行为。


4.未成年人首次触网日益低龄化,由于分辨网络信息的能力差,可能在猎奇心理的驱使下浏览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负面内容,出现网络不良行为,从而引发侵权事件。


5.发生在未成年学生之间的琐事矛盾、过激打闹或者学生欺凌等行为,没有被及时发现,一旦长期存在,可能导致错误行为升级,并给对方同学造成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心理阴影。





三、犯罪预防与矫治教育工作机制

机制的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专门指出“加强专业化建设。严格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加强‘三审合一’审判团队建设。”海淀法院少年法庭已落实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专业化综合审判。30多年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发现,未成年人在走上犯罪道路之前,或多或少都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因此类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或者恶性发展,最终实施犯罪被处以刑罚。少年法庭在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中发现部分涉诉未成年人存在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很可能成为犯罪的“温床”,而在某些错误观念的影响下,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对于不良行为及后果缺乏直观、深刻的感受,对行为的认知存在偏差。为避免未成年人从“小错”酿成“大错”,由轻微侵害变成违法犯罪,少年审判工作必须关口前移,对于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发现存在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矫治教育。


工作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是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始终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发展需求放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首位,贯彻落实“特殊、优先、双向、全面”保护理念,全力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二是坚持积极主动履职原则。认真落实“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工作要求,敢于负责,勇于创新,适时开展社会观护、心理疏导、家庭教育、跟踪帮教等少年审判特色延伸工作,让未成年人及家庭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三是坚持案件办理与促推治理并重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的同时,深入分析案件中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促推“六大保护”贯通融合,从源头消除可能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


针对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发现存在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调查成长经历、家庭关系、教育环境、人际交往等情况,围绕问题产生的原因开展“一对一”警示教育,联合多方力量制定个性化矫治方案,通过出具矫治教育令、跟踪教育监督等方式,确保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对监护失责的父母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不良行为及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提供家庭支撑。联合政府职能机构及与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的主体,打造区域特色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与行为矫治。


运行方式与联动措施

1.全方位审理案件,发现问题制定矫治计划。对于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通过法官调查或者委托社会机构调查的方式了解涉诉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关系、教育环境、交友范围等情况,分析不良行为的成因,与监护人一同制定矫治计划。


2.发出矫治教育令,开展跟踪帮教。根据未成年人存在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结合社会调查意见,有针对性地出具矫治教育令,通过法官跟踪或者委托社会观护等方式进行教育、监督。


3.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家庭监护能力。对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认识不到位的父母及时开展训诫。对于家庭功能不全或者监护不力的监护人,责令其参加家庭教育指导,必要时联合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给予专业指导。


4.联合学校开展教育工作,切实提高矫治的实效性。与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建立联系,在保护隐私的同时将涉诉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通报学校,保证学校了解并及时给予管教。依托法治副校长等平台,通过对学生、教师、家长的法治教育,提高学校对于不良行为矫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及矫治教育工作。


5.推动区域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工作联动运行,落实特殊、优先保护。联合公安、检察、司法、政府等部门单位及共青团、妇联等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形成保护合力,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矫治教育工作协同机制,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6.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企业责任,保障未成年人上网安全。将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未成年人涉网问题,向有关网络企业制发司法建议,引导企业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力度。


7.联合专业力量,加强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的建设。通过引入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师等,为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及家庭提供专业指导,搭建矫治教育的平台,提升矫治教育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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