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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贷合意达成的司法审查认定

一、法律上的民间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指的是借款人为满足日常生活或企业经营等需要,向有充裕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借款的行为,而向国家批准设立的专门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并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也不适用《民间借贷规定》。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以非法集资为例,借款人往往会承诺高额利息,以诱惑、吸引出借人出借钱款,出借人在借钱给他人时要随时保持警惕,以防借款人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运用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真实的非法吸收存款意图,万一借款人拿到借款后随意挥霍,出借人将难以追回借款本金,财产权益遭受损害。



二、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两个要件,第一是借款双方具有借贷合意,第二是借款实际交付,二者缺一不可。


借贷合意,简单来讲,就是借款双方针对借款这一事实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借贷合意是确定民间借贷关系能够成立的关键审查要素,借款双方有无借贷合意是区分民间借贷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判断因素。例如在劳务关系中,在一些建设工程中,一些包工头会从承包方那里再分包部分工程,农民工做完所有工程后,有的包工头无法将农民工工资全额付清,包工头有时会向农民工出具欠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农民工与包工头双方并不存在借贷合意,即便包工头出具了欠条,但此时包工头与农民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而仍然是劳务纠纷法律关系。


实际交付,即借款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借贷合意中确定的金额。《民法典》第 679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上述规定表明,民间借贷本质上属于借款合同的范畴,而借款合同又是实践性合同,需要出借人实际交付借款时,借款合同才生效,民间借贷关系才成立。但也存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约定的金额与实际交付的金额不一致的情形,比如出借人在出借时,将借款的利息扣除后再出借给借款人,将 5000 元借款扣除利息后,实际交付给借款人 4700 元,在这种情况下,《民间借贷规定》第 26 条明确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借条中的金额与实际交付金额不符,法院通常会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认定实际交付金额为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本金。例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2023)云 09 民终 547 号、(2023)甘 29 民终 1918 号等,在上述司法实践中,法院均认为应以实际交付金额为准,来认定借贷中的借款本金。



三、如何认定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一)认定是否达成借贷合意没有统一标准

首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但该条款未明确规定如何具体分配举证责任。《证据规定》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补充了一般证据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指导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民间借贷规定》也规定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但在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时,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待证事实仍难以查明时,具体该如何再次举证,对此并未详细规定。以上几部法律虽然对于举证分配责任都有一定的规定,但对法律规范适用顺序并未规定。在实践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并不统一,对于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不一致,进而影响认定达成借贷合意也并不统一。


例如,(2022)宁02民终527号案件中,一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民间借贷规定》,一审法官并未依据转账凭证而推定双方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而是通过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综合认定,不具备借贷合意,将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在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形下,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适用《民间借贷规定》和《民事诉讼法》,认为原告依据金融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可以推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无故缺席审理,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二审法官把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不同法官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也不同,在审判时对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会有所差异,对于是否达成借贷合意的认定也不统一。[1]王融英.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定问题研究[D].宁夏大学,2023.


其次,在审理复杂案件时,即便适用了《民间借贷规定》中的举证责任,然而由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具有较强的主观性,且不同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一,不同法官对于法律的适用以及个人经验等存在差异,所以对借贷合意的举证责任分配也会有所不同,在法律未明确界定借贷合意证明标准的情况下,对于是否达成借贷合意的认定也并不统一。


(二)认定达成借贷合意的证据

《民间借贷规定》第2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证明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2条及相关法律,出借人仅仅提供《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而借款人抗辩已还款或者并非借款的,若出借人在民间借贷诉讼纠纷中提交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并无民法典中合同无效或者其他效力性瑕疵情形,此时《借条》等债权凭证是否能认定借贷双方具有借贷合意,需要区分具体情况:


1.借款人抗辩并非属于借款,但是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也可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在此种情况下,出借人提供《借条》初步完成了双方之间具有借贷合意,且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借款人提出抗辩,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时《借条》等债权凭证,可以认定借贷双方已达成借贷合意,成立借贷关系。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2023)黔01民终13002号、(2023)黔23民终3712号等,借款人出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


2.借款人提供抗辩,且提供相应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时,出借人无法依据《借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双方具有借贷合意。

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出示了《借条》,但借款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此时出借人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出借人并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出借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借贷双方之间不具有借贷合意,不成立借贷关系。


并非只要持有《借条》等债权凭证,借贷双方就必然具有借贷合意并存在借贷关系。出借人还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综合结合双方的借款来源、借款交付情况、借条的形成过程、借款的用途、经济往来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进行判断,以确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出借人在借贷纠纷中,在有《借条》时,可以再提供双方之间达成借贷合意的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多项证据共同举证,加深法官对于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借贷关系成立的确信,以获得法官支持。


(三)无书面《借条》等债权凭证时,如何认定借贷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1.仅有转账凭证时,如何认定是否达成借贷合意?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16条及相关法律,在实践中,无书面《借条》等债权凭证时,认定借贷双方具有借贷合意,成立借贷关系,在司法实践案例中的认定标准也并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思路与标准不一,以下是笔者列举在仅有转账凭证时,法院裁判的几种类型:


(1)出借人提供转款凭证,借款人抗辩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关系的,借贷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此种类型下,法院将部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借款人,在出借人提供转账凭证之后即完成了对借贷合意的初步举证,当借款人没有证据去证明并非借款等抗辩主张时,借款人应当承担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以转账凭证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成立借贷关系。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333号、(2021)最高法民再131号等。


(2)出借人提供转款凭证,借款人抗辩并出示相关证据,出借人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有借贷关系的,认定借贷双方未达成借贷合意,不存在借贷关系。此种情况下,出借人出示了转账凭证,但借款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此时出借人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如果出借人并无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双方具有借贷合意,出借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借贷双方之间不具有借贷合意,不成立借贷关系。例如,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2019)黔民终454号、(2023)黔01民终11841号等案件。


但反之,出借人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出借人完成举证责任,法官综合判定后,仍会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借贷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2. 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出借人并没有诸如《借条》等这样的债权凭证,但出借人已然将借款转账给了借款人,且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当中充分体现出了借贷合意。在这种情况下,便可以认定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达成了借贷合意,进而双方之间成立借贷关系。比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一些案例,像粤0606民初27320号、(2023)黔06民终1973号、(2023)黔01民终7668号等都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




四、结语



对于出借人而言,在将款项借给他人的时候,最为妥当的做法是撰写书面的借条、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清晰明确地表明双方已经达成了借贷合意。并且,在书写借条等这类书面债权凭证之际,最好能够涵盖借贷双方的身份证信息、姓名、借款的具体金额、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期限、利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一系列关键要素。除了这些书面的债权凭证之外,还可以去收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等相关证据,以此来确切地表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进而确定借贷关系已然成立。而在收集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话录音等证据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明确双方的身份(比如自称全名、直接称呼对方全名等)、清晰明确双方的借款事实(越详细全面越好)、还款的期限以及多次进行催款等情况,通过这些来确切地表明双方达成了借贷合意,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得以成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民间借贷案件当中,当对双方是否真正达成借贷合意进行审查认定之时,不仅仅是依靠借条、借据、收条等这些能够直接呈现的债权凭证,审判员还会结合双方的借款来源情况、借款交付的具体情形、借条的形成过程、借款的实际用途、双方以往的经济往来以及交易习惯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综合性的判定,从而确定借贷双方是否确实达成了借贷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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