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公司要求员工为客户担保,是否合法有效?看法院怎么判

公司为规避风险要求自家员工出具担保责任书,为客户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否合法有效呢?近日,某省某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驳回了A县某公司要求员工苏某对所经手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苏某系A县某公司业务员,其主要负责上海区域的业务拓展、经营。闫某系苏某发展的上海客户,因经营需要多次通过苏某向A县某公司赊购猪肉。2021年9月7日,A县某公司要求苏某对其经手的客户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苏某向A县某公司出具了《客户欠款担保责任书》,承诺其对上海业务2021年度应收账款承担担保等。

  同年12月28日,A县某公司与闫某对账,闫某确认尚欠该公司猪肉款合计206717.86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22年2月28日前清偿完毕上述欠款。若逾期付款将自2022年3月1日开始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付款期限届满,闫某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对于余款146707.86元虽经催收,但均无果。为此,A县某公司将被告闫某、苏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闫某拖欠吉安某公司货款146707.8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认定。闫某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A县某公司要求闫某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于予以支持。

  苏某虽向A县某公司出具了《客户欠款担保责任书》,但签订该责任书时,他与A县某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该公司要求苏某出具责任书的行为,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又违反了担保合同成立的法律规定。且该担保书并无明确的担保内容,苏某不具备为闫某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属无效担保,故苏某在该案中无需对闫某结欠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推荐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常青园路8号郦城工作区228
北京沐潼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