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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

第三条 借由离婚协议讨债

第三条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本条解读

   现实中,夫妻假借离婚的方式,在离婚协议上约定把自己应该得到的财产份额放弃给配偶,从而达到了逃费债务的目的。

   

   我国的法律并不存在假离婚。


   把自己的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贱卖给第三人,或者高买给第三人,或者放弃对第三人的担保的债权,或者恶意地延长第三人欠债的还款期限,或者说在负债累累情况下为第三人提供担保...

   面对这些行为,公示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之诉。债权人可以把债务人逃避债务的这种与第三人的行为或单方行为或双方行为予以撤销。

  

   严格来说离婚协议不是合同法上的合同,但是也是个民事法律行为。离婚协议不仅仅是夫妻财产和债务的处理问题,如果有子女,还包括子女的抚养问题。关于孩子的抚养条款,不会被撤销。但是,关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作为夫妻的离婚协议一方当事人放弃自己的财产或者少分财产份额,从而影响了债权实现的,债务人一方可以撤销。

  

   第三条就是对上述撤销行为做了肯定的回答。

   

   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的抚养费的负担情况和离婚的过错等因素,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不一定是均分。


   不排除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男方有过错,他本来就应该少分;或者此前有逃匿、伪造、挥霍财产情节的,他应该少分或不分;或者他虽然分的少,但子女没有跟随他,子女跟前妻养,他也可能也要少分一部分;所以不能说夫妻共同财产5000万,他就应该分2500万,他有可能只分了1500万也是正常的。


   但是具体的撤销多少,要引用比例原则,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的复杂因素。

  

债权人必须是夫或妻的个人债权人

   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则不适用。因为既然是共同债务,肯定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离婚,从共同财产承担责任;如果离婚,那也是夫妻俩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不存在第三条规定的撤销权。


第四条 合法同居的财产的归属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本条解读

   第四条调整的是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即都没有配偶同居在一起,也没结婚共同生活;或者双方都离异、丧偶,或者一方丧偶、另一方离异;或者一方离异、另一方是从来没结过婚;或者一方丧偶,另一方也从来没结过婚,总之,双方都是自由的。


   我国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是一样的。同居财产分割原则也是参照着合法婚姻夫妻关系来处理的。法定夫妻财产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只要是婚内的财产,通通认为是共同财产。


尊重约定优先:同居期间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时的处理:若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分割:

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包括工资、奖金、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

共同财产综合分割: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收益等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同性同居是否适用该条款

   司法解释的制定者本身可能考虑的还是男女同居,因为我国婚姻法暂不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但是同性同居的话,是不是可以准用扩大解释第4条的规则,这个肯定比承认同性婚姻更加便利。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内房子加名、赠予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条解读

    第五条第一款【加名、赠与承诺,原则上债权效力】


“婚前或婚内已经约定好了,将来结婚后,或者只要跟我结婚,我就可以把房子登记到你的名下,或者房子加你的名字,登记到双方名下。”


   这个承诺说出去,是一种赠与行为。


   后来两个人分手或者离婚的时候,房子产权手续没办。第一款物权没变动,只是一个赠与行为,涉及到赠与人的撤销权。

   

   赠与合同的赠与人有两个撤销权。


  分别是民法典第660条规定任意撤销权和第663条规定的法定撤销权。


   对于任意撤销权,简单理解就是合同成立之后,尚未履行之前,就是房屋还没有过户之前,无需理由就可以撤销。

   

   但是任意撤销权在夫妻关系上不好使。


有三类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1、公证过的赠与合同;    

2、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抢险救灾的这种赠与合同。    

3、道德性质的赠与合同,即近亲属之间的赠予。    

   

   第五条第一款所确定的基本的含义就是合同要继续履行,因为你没有撤销权的,没有撤销权,就要继续履行。法院可以自由裁量判给其中一方,但是要给对方一定补偿。

 

   第五条第二款【移转的物权效力,以及回转】


“在婚前或者婚内,既答应了房子赠予给对方,产权手续也已经办完,房子过户到对方名下了。”

 “在离婚诉讼中的赠予方反悔了,刚把房子办到你名下或者加上你的名字,你就跟我离婚。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把房子要回来?”


   第二款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了,物权变动了。要结合到夫妻结婚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结婚了一两个月、一两年离婚了,这时候是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撤销权,比如说存在婚内暴力、约定了赠予你房子,你陪我十年,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等。


   第五条第三款【道德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予房子的一方有证据证明,之所以把房子赠给对方,甚至办完过户手续的,是因为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严重侵害赠与方或他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方就不尽抚养义务的,怎么处理?

    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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