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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
利用职务之便,安排亲友在公司吃空饷,虚领工资超过三万元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
一、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唐某在北京金融衍生品研究院任职人力资源经理,负责公司的薪酬管理。

二、唐某在任职期间,利用办理公司员工薪酬福利的职务便利,采取将其妻、女列入公司员工名单,虚报工资薪酬等方式,将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4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三、2017年5月23日,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行为,退赔了全部赃款。
四、此后,本案经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裁判观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第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第二、从本罪的客观方面来看,首先,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例如,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管理,或者经手、经办以及处理一定事项等的权力侵占本单位财物,依靠、凭借自己具有的权力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实施侵占行为,依靠、凭借自身具有的职务权限或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实施侵占行为。其次,行为人实施了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即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据为己有。最后,非法占有的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3万元以上。


第三、从本罪的主观方面看,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本案中,首先,唐玥作为民营企业中人力资源经理,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其次,唐玥利用其管理公司招录员工及发放薪酬的职务便利,在其妻女未为公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虚构劳动关系,三年间冒领工资及奖金高达304万元,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行为表现和犯罪金额。另外,在主管上,其安排妻女在公司吃空饷,主管上具有侵占公司工资的直接故意。综上,唐玥构成职务侵占罪。


实务经验总结


本案例提醒公司的老板们,首先,要对公司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内容、人力成本了然于胸。其次,要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特别是负责员工招录及薪酬发放的高管,防止该类人员通过安排亲友吃空饷的方式,侵占公司资金。必要时,在公司发放薪酬前,务必要经各部门领导签字,最后自己亲笔审批,加强对薪酬发放的监督。
同时,对于公司高管来讲,务必要洁身自好,意识到职务侵占罪的门槛只有3万元,不要安插亲友吃空饷,否则领不了几个月,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在本身工资较高时,也不要为了避税,安排亲友代领工资,否则也有被追究职务侵占罪的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三点辩护意见及“减轻处罚”的请求,确实充分,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某在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唐玥认罪认罚的情况,对其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延伸阅读


案例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蓝某职务侵占罪【(2016)沪01刑终1253号】认为,蓝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审批录用南京地区外聘员工的职务便利,虚构录用杨某、姚某等外聘员工信息,骗取A公司发放给上述员工的工资,骗取A公司为姚某缴纳了社保,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案例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周某职务侵占罪【(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148号】认为,2011年11月至2013年12月间,被告人周某利用核算派遣员工工资、奖金的职务便利,通过虚增部分员工奖金请款金额,并将其母亲朱某某等人虚构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的方式,将上述虚增的金额通过中*公司发放至朱某某等人名下的银行卡内,从而侵吞公司的资金。2014年1月至2014年9月间,被告人周某虚构了应由派遣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部分均由贺**公司承担的事实,进而在核算派遣员工工资过程中,虚增公司为员工支出的社保金额,并将其母亲朱某某、父亲周某某虚构为贺**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将贺**公司上述金额作为工资通过中*公司发放至朱某某、周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内,从而侵吞公司的资金。经审计,被告人周某通过上述方式侵吞贺**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493,788.51元。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49.3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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