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需调取材料的名称
需调取的材料是否准确,是开具调查令的必要前提,如果调查事项过于宽泛,泛泛写调取“相关材料”,缺乏明确指向,法官可以此为由拒绝开具调令。
调查令申请的材料名称不仅要准确,还需全面、细致,尽可能明确每一项材料名称,避免遗漏。即使写全部信息、全部档案,也可能会面临遗漏的情况。
以工商内档为例,如只写全部档案,不写明包含股东身份信息、财务报表,市场监管部门是不予提供相应材料的。在调取银行流水时,也有必要明确调取内容包括对手交息、账户状态、理财产品、余额等。
律师需要尽可能多的搜集要调取的材料,同时也以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为必要范围。
以不动产档案为例,在审判阶段视情况可申请调取不动产全部档案;但进入执行阶段后,以处置房产为目的的调查就无需全部档案,可以只调取登记、抵押及查封材料即可。
如果不确定需调取的材料包括哪些内容,可以在申请调查令前尽量和被调查单位沟通明确可调查事项。
举例:
社保信息时可以填写:申请调取参保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代存社保金的银行名称及账号、缴纳和领取社保银行账号、参保单位名称、参保人联系住址、联系方式等。)
公积金信息可以填写:申请调取公积金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账号、缴存单位名称及账号、公积金历史提取金额与所对应的个人账号、提取时间、提取理由、所购房屋类型、网签合同编号、住房出售人、所购住房坐落、房产证号、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
不动产、市场监管、社保、车辆等系统已有标准化的回复调查令的内容或格式模板,且仅在该范围内提供。预售不动产、公积金、医保等需要在系统现有登记信息的范围内提供。
支付宝、财付通、抖音等均有明确的调查要求和指引。此不赘述。
2 明确要调查单位的名称和要求
以北京市为例: 普通不动产可以在全市任何一个区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进行调查,但涉及到军产房等特殊性质的不动产,应当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调查。对于直管公房、自管公房的租赁情况,应当向所属房管所或移交的物业公司申请调取。
调取婚姻信息或档案,应当明确向所在区的婚姻登记处调查,在其他区可以查到具体在哪个区登记,但无法提供档案。
公积金、社保信息,可以全市跨区通查,但中直、国管、铁路等特殊系统,需要到对应单位调查。
银行的调查较为复杂,各家银行的要求不尽相同。
工行、建行在北京暂不支持律师持令调查,但上海、四川等地建行接受律师调查;
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等可以接受一名律师调查;
北京银行、北京农商银行必须两名律师前来调查,但调查令上可以只写一名律师;
邮储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要求必须两人前来调查,随行人员可以不是律师;
招商银行已允许律师调查,但必须两名律师到场,在开户行或者分行司法查询窗口,且调查结果只能邮寄给法院。对于调查令上没有法官联系方式和地址的,还需要打电话核实;因此向招行调取材料的,有必要请法官开具时即写明相关信息;
交通银行可以一名律师调查,但有的网点会要求提供裁判文书。
对于要求两人调查的,也可以持另一位律师执业证原件或随行人员身份证原件,有的网点也可接受。
上述银行大部分是限于执行阶段接受律师调查,且部分银行仅接受北京地区法院调查令;执行阶段均可以按身份信息进行查询,不必提供具体银行账号。
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调查要求没有银行复杂,常见的保险公司可一名律师前往调查,但每家保险公司可以调查的材料范围不尽一致,且基本无法当场取得材料。在前往调查前最好电话联系。
此外,对于部分机关单位保管的年代较久远的档案,各主管单位有可能已移交所在地档案馆。目前北京各区档案馆均认可持档案存放单位的抬头来持令调查,而非必须以XX档案馆为抬头。
调查时所需材料一般包括法院调查令、律所介绍信、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复印件,部分单位可能还需要委托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书、调查令回执等。
3.无法明确被调查单位名称时应如何处理?
暂时无法确定被调查单位名称时,可以申请将调查令抬头空着,待实际持令调查时再填写。同时需要和法官明确,该调查令可能多次使用。
需要向多家金融机构调取交易明细的,也可以申请先空着调查令抬头,再实际填写金融机构名称。一般情况法官也会理解。但调查令的使用、调取材料情况需及时和法官沟通反馈,空白抬头的调查令仅限于被调查单位不明确或重复使用目的,不能擅自向非相关单位调取。一般情况也不建议使用空白抬头调查令。
4
法官不同意开具调查令怎么办?
这种情况有赖于代理律师和法官进行良好、充分、有效的沟通,需要明确待调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必要性。需要说明的是,法官对于重要事实不开具调查令,也不进行调查取证的做法可能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存在被发回或重审的可能。
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官同意开调查令,但对调查事项、调查范围进行了限制。
实务中较常见的是家事案件调查对方流水,或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流水时对调取时间范围的限制。目前北京法院一般是允许调取执行立案前一年至今的流水,超出该范围的,需要和法官沟通。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对执行阶段调取银行流水的起始时间作出规定。较为相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但一年的流水无法完整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化情况,且该规定是对被执行人的要求,那么调查其财产应至少从前一年起算,而非只能调查一年的流水;且对于部分法院,从起诉立案到裁判生效的诉讼周期,大概率要超出一年的时间。
实务中关于调查的起始时间,有认为从撤销权的最长五年期限向前推算、执行依据生效之日、执行立案前一年、债权债务形成之日等不同的观点。个人认为,从债权债务发生之日开始调查,是比较合理的请求。
5
被调查单位拒绝提供相应材料应如何处理?
应当要求经办人员在调查令或回执上写明不提供材料的原因,并签名后加盖单位印章。代理律师对该情况应及时报告法院,法院可对拒不配合的被调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或予以处罚。
常见的情形是部分银行拒绝接受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目前并无较好的处理方法,只能申请法官调取。
当然也存在部分单位无理由拒绝调查或律师直接吃闭门羹的情况,拒不接待、也拒绝接收法院调查令,这种情况有必要做好沟通和风险的释明,对调证过程留存证据并向法官反馈,申请由法官调查取证或直接发出司法建议、处罚等。
6
调查令的取证范围
对于调查令的使用并不局限于上述常见的事项,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等规定,以及各地关于调查令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不能开具调查令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二)与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或必要性的;(三)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江苏、广东、江西、浙江等地将物证、证人证言排除在可调取证据之外;天津、福建、湖北等地以概括式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列举了调查证据的范围。
除了明确不适用律师调查令的,户籍身份信息、居住信息、报警记录、涉税信息、股票、理财、债券、基金份额、保单现金价值、不动产、车辆、网络平台财产情况等相关证据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