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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横向法人人格否认案例,关联公司之间为千万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中,第二十三条引入了一项极具震撼力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当公司股东滥用其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并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该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原有条款)

此外,如果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进行上述行为,这些公司将需要对任何一个公司的债务负连带责任。(新增条款)

对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而言,这一条款具有重大影响,可能彻底颠覆他们精心构建的所谓"防火墙"公司。它不仅"纵向穿透"了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原有条款),还"横向穿透"了关联公司之间本应相互独立的权利界限(新增条款),导致关联公司可能需要为彼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1观点速览

一、在关联公司中,如果人员、业务和财务等方面出现交叉或混合,使得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导致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丧失,即构成人格混同。


二、若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这些公司应当对外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2 案情摘要

原告徐工机械公司诉称川交工贸公司拖欠其货款未付,且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实际控制人王永礼及股东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判令川交工贸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及王永礼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川交工贸公司、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辩称不混同,不承担清偿责任;王永礼等人辩称个人财产不混同,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法院审理查明三个公司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混同,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经营范围重合,共用结算账户,资金往来高达亿元,对外宣传区分不明。另查明,川交工贸公司已资不抵债但未注销,徐工机械公司未得到清偿的货款实为10511710.71元。

03 法院认为

一、川交工贸公司与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人格混同。

1.人员混同:三公司的经理、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川交工贸公司的人事任免存在由川交机械公司决定的情形。

2.业务混同:三公司实际经营中均涉及相同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对外进行宣传时信息混同。

3.财务混同:三公司使用共同账户,以实控人的签字作为具体用款依据,对其中的资金及支配无法证明已作区分;三个公司与徐工机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业绩、账务及返利均计算在川交工贸公司名下。

因此,三个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应当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人格独立是其作为法人独立承担责任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个公司虽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为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实际上相互之间界线模糊、人格混同,其中川交工贸公司承担所有关联公司的债务却无力清偿,又使其他关联公司逃避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上述行为违背了法人制度设立的宗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本质和危害结果与《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相当,故参照《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
01

川交工贸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徐工机械公司支付货款10511710.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02

川交机械公司、瑞路公司对川交工贸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

驳回徐工机械公司对王永礼、吴帆、张家蓉、凌欣、过胜利、汤维明、郭印、何万庆、卢鑫的诉讼请求。


04律师评论及建议

有限责任原则在公司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有效地阻断了公司债务向股东个人财产的延伸,防止了企业风险向股东个人领域的扩散。这一原则使得股东能够安心投资于公司,从而激发了创业者的热情,并为公司吸引资本、扩大规模提供了有力支持。然而,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并非绝对不变。当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原则,或恶意利用该制度损害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利益时,法律将剥夺其享有的有限责任保护,并要求相关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旨在弥补有限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况下对债权人保护不足的缺陷,以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作为市场经营中独立运营的公司主体,应保证业务、财务的独立性,保证财务的规范性,避免仅通过搭建一层层股权架构来规避风险,但实则滥用股东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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