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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监护权,需要的证据有......

监护是民法上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监护的设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实践中存在因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引发监护权之争的情况,那么监护权哪些情况下可以被撤销?




案 情 简 介


李明与李天均为被监护人李四的子女。经李明申请,法院出具判决书,判决李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明和李天为李四的监护人。后李明发现,李天未能尽心履行监护职责,存在侵占、转移被监护人李四财产的行为,理由有二:其一,李天未履行好监护职责,拒绝其配合共同前往村内领取李四的工龄补助款,侵害了李四权益;此外,李天有酗酒、打牌的习惯,未能尽心照顾李四。其二,李天存在侵占转移被监护人财产的行为。李天曾将李四名下银行账户中10余万元存款转至李天账户。因李天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其行为侵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李明将李天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天的监护资格,变更其为李四的唯一监护人。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案中,李明主张撤销李天监护资格,主要理由包括李天在照顾李四时有酗酒、打牌等不良习惯,未尽力履行监护李四的职责,并存在转移李四名下财产的行为。对此法院认为,首先,李明对其主张李天未尽力照顾李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次,被监护人李四系于2020年经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李明及李天共同作为李四监护人,现李明主张撤销李天监护人资格的主要理由均发生于生效判决之前,对生效判决指定李天作为李四监护人之后,李天是否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或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李明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对撤销李天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不予支持。




法 官 释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本案中,李明作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认为李天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实施了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向法院申请撤销李天的监护人资格,李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因其未能对上述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撤销申请最终被法院驳回。


在此提醒,当监护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情形时,有关个人、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但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实施了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有关组织出具的证明、证人证言、视频音像资料、诊断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等相关证据。实践中,也存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为争夺被监护人财产引发的撤销及变更监护人纠纷的情况,法官提醒,切勿为了钱财伤害亲情,应本着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原则,落实监护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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