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单

证据一定保留好,这样官司才不会白白输掉!

快联公司与育和公司达成宽带协议,由快联公司为育和公司提供宽带接入等服务。在快联公司依约提供服务并开具发票后,育和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快联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育和公司支付宽带使用费65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由于快联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请。



 案 情 简 介 


快联公司诉称:2019年5月,双方签署《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快联公司(乙方)为育和公司(甲方)提供30M宽带服务,宽带使用费65000元/年,合同有效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自合同签订后15日内,育和公司应以支票或现金方式支付宽带使用费;若育和公司未依约支付宽带使用费则应支付快联公司违约金。签约后,快联公司提供了宽带接入服务并提供发票,而育和公司始终未予付费。


育和公司辩称:认可快联公司所述合同关系,公司确已使用相应宽带,但快联公司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 院 审 理 


经查,育和公司应于2019年6月15日前支付涉诉宽带使用费;2019年12月11日,育和公司确认收到快联公司交付的宽带使用费发票,票面金额65000元,开票日期2019年12月4日;2020年3月6日、3月13日及5月20日快联公司均曾通过微信催要涉诉款项,此后未见催讨记录。快联公司虽向法院申请经办人员到庭作证,但育和公司不认可证人于2020年6月至12月期间电话催款事实,快联公司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2020年6月之后催款事实。快联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快联公司主张其曾催要涉诉款项,但其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能体现2020年5月20日后索要联系方式情况,其公司员工赵冰的书面证言与当庭陈述存在出入且缺乏客观证据佐证。则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快联公司已积极催要涉诉款项,其诉请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故法院对快联公司的诉请无法予以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 官 说 法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取得不履行义务抗辩,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其目的是为了催促权利人及时主张相关利益,及时结束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确定状态,维护经济秩序。在权利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等情况时,诉讼时效会重新计算。


本案中,快联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最后一次要求育和公司支付欠款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但快联公司向法院起诉时间为2023年6月7日,快联公司未举证证明在诉讼时效内曾向育和公司主张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导致诉讼时效届满,故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相关推荐
扫一扫关注微信公众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常青园路8号郦城工作区228
北京沐潼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