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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资本流出规则的变化

商业领域中,创业者和投资人最为关注的问题就是,以真金白银出资,具体什么时候可以收回值得深思?所以股东的出资在什么情况下,以什么形式,可以返还给股东呢。新公司法针对这种资本的回流,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和之前的公司法相比有什么变化?


我们这里说的出资,是指作为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对价,不包括股东向公司的借款,前者对应的是股权,后者对应的是债权。另外,股东的出资一旦投入公司是不能收回来的,不要以为:我公司的钱也是我的,这是左口袋和右口袋的关系。这是不行的,否则今天想投就投,明天想撤就撤,公司资本的稳定性何在,和公司做交易的相对人利益又如何保障。所以公司法对“公司直接向股东的资金流出”这一现象是很敏感的,也是严格限制的。这也是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确立不得抽逃出资规则的目的所在。


当然,有原则就有例外,在一些情形下,公司的资金是可以向股东回流的,新公司法为此设置了几个通道和相应限制措施。


01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个也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减资。既然我出资,把它减掉,自然就可以取回该部分出资。这里说的是,公司法对减资的程序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对债权人的保护标准是很高的。简言之:要减资,先还钱,或者提供担保。减资规则的债权人保护措施,实质上相当于是对公司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算:能够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公司,可以存续并减少注册资本;不能偿债或提供担保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且有可能进入破产程序。这里的关键是,怎样确保减资的信息真正通知到债权人,而司法实践中的减资纠纷也恰恰源自于没有通知到位就减资了。这次公司法修订,特别增加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告通知方式,大大提升了减资通知的效果。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新公司法增加了关于违法减资的后果的规定,填补了之前的空白。明确违法减资无效,并确立了相关股东“返还+赔偿”的责任形态。不仅如此,还对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课以赔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安全。


02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让资金从公司回流的方法是分红。分红权是股权的重要权能之一,也是股东的合法收益。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分红的资金必须是当年的税后利润。换言之:先赚钱,再分红。如果公司处于亏损状态,是不能分红的。不仅如此,公司法还要求在分红前提取必要的公积金。如果出现违法分配的情况,股东需要退还分红款。和减资一样,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要进行赔偿。


03


第三个方法是让公司回购股权。公司使用资金,以合适的价格收购股东持有的股权,自然也就完成了资金向股东的回流和股东的退出。关于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经历了从严格禁止到“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过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只有在六种情形下可以收购股东持有的股份,这与之前的规则并没有本质变化。这六种情况中,最常见的是减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此作了明确,即应当先完成减资手续,才能进行回购,这就回到刚才讨论的第一个问题了。而实践中如何把回购和减资这两个程序衔接好,是有待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探索、回答的一个问题。另外值得进一步探讨研究的是,这种资金向股东的回流,是否也要考虑公司的经营情况,就像分红一样,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实践来检验。


04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除了三个常见的资金回流方式,商业实践中不少股东和公司会采用一些方式来变相完成资金回流。比如说,既然不让公司直接回购股权,那么可以让公司的其他股东来收购,这本没有问题,但是交易双方还会让标的公司对交易提供担保、借款或者其他资助行为,这样行不行?原来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这次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确立了禁止财务资助规则,原则上禁止了此类行为,除非是为了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或者是为了公司利益,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按一定要求表决通过,且财务资助累积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的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再比如,一些股东和公司之间会通过关联交易,完成资金从公司向股东的流出,关于这样操作,需要把新公司法的几个条文结合起来看。首先需要明确先,公司法从未禁止关联交易,而是对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予以必要限制。


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直接或间接与本公司进行交易,需要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获得决议通过,否则这个交易是不能开展的。是否有人马上会问,今天讨论的不是公司向股东的资金流出问题吗,上述这个规定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管的,和股东有什么关系?


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界定了董事、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此基础上,第三款特别针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规定,将忠实勤勉义务同样施加给了他们。而刚才提到的第一百八十二条关联交易条款,正是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化。所以,通过体系解释不难发现,新公司法关于关联交易的限制同样适用于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综上可以看到,如果大股东想要通过关联交易来完成资本回流,恐怕还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考验,换言之:要想关联交易,必须先去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进一步明确,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董事是要回避的,不能参与表决。同样的道理,如果是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决议时,想要开展关联交易的关联股东也是需要回避表决的。

上述这些规则,构成了规范公司资金向股东流出行为的规则体系,避免了公司责任财产的不当减损,确保了股东出资不被抽回,遵循了资本维持原则,从而维护了公司的资本信用,保障了债权人的信赖利益和商业市场的交易安全。对于优化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创业者、投资人,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对此都应当了解并遵守。商事律师、法官等法律人同样要对相关规定予以重视,在诉讼双方争议的事实之外,额外地关注公司资本规范的遵守情况,避免产生公司资本的不当流出,防止案件的溢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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