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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二审案件庭审应这样准备

民事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不服,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终审裁判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第二审程序既是上诉程序,又是终审程序。民事第二审程序是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纠正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实现权利救济、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等重要功能,也是中级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职能定位的主要实现路径。


第二审程序中,各方诉讼参与人各自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是二审程序高效有序推进并充分发挥程序功能的前提。做好民事二审案件庭前准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PART 1


明确审理范围,固定上诉请求

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是在一审裁判的基础上展开,审理范围原则上与一审审理范围相一致。而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往往笼统表述为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尚需区分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并结合其二审的诉讼主张对具体上诉请求加以明确固定。


1

明确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


首先,第二审人民法院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二审的审理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展开,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对方当事人上诉后其在二审审理中表达不服一审判决、要求改判或发回重审的,除上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无法获得二审法院的支持。这就提示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上诉权利,在上诉期内对是否上诉及时做出决定。


其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可以一并裁判。也就是说,二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应与一审相一致,超出一审诉讼请求或反诉请求的,以调解为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弃审级利益的情况下方才能在第二审程序中做出裁判。


2

明确发回重审的适用情形


司法实践中,有部分当事人在明确上诉请求时,将“发回重审”作为兜底诉请,认为一审裁判错误即可发回重审,实乃认识误区。若上诉请求中主张将案件发回重审,则上诉理由中应包含适用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


第一,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包括:遗漏当事人、违法缺席判决、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


第二,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三,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另外,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难以通过第二审程序查清事实的,发回重审。但能否在第二审程序中通过双方当事人举质证或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现场勘验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需由二审法院做出判断。


3

明确准确具体的上诉请求


若提起上诉时未明确具体的上诉请求,可在二审庭前准备阶段做出修正,根据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不同,并结合其二审的诉讼主张,明确准确具体的上诉请求。向二审法院明确提出具体上诉请求,有助于二审法官准确确定审理重点,有利于第二审程序高效展开。


例如,在侵权类纠纷中,原审被告提起上诉,针对的可能是原判决对双方法律关系或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不服,可能是对己方责任大小的认定不服,也有可能是对某一项或几项损失金额的认定不认可,那么对应的上诉请求分别是改判责任主体、改判责任比例、改判赔偿金额,开庭前上诉人应明确好准确且具体的上诉请求。


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基于朴素的认识,将诸多不具有诉的利益或不具有可执行性的请求统统列于上诉请求中,亦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要求认定被上诉人缺乏诚信、认定原审枉法裁判等等。



PART 2


梳理案件事实,补强薄弱证据

收到一审判决书,当事人往往最为关心裁判结果,对裁判结果不认可即提起上诉,而忽略了一审判决书中对事实的认定以及本院认为的说理部分。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是在一审裁判的基础上进行,并非完全重新审理该案件,将己方在一审中的诉讼主张或抗辩主张原封不动的呈现在二审法官面前显然并不是一次有针对性的上诉。


1

梳理原审认定事实,确定二审事实争点


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确定的证据按照法定规则推导出案件法律事实的过程。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所认定的事实不是普通事实,而是对案件裁判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作为上诉理由之一的认定事实错误,主要指以虚假或者伪造的事实作为定案依据。而基本事实,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则主要是指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不真实、不准确或未将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的审查围绕上诉人的主张及双方的举证进行。上诉准备阶段,当事人应对一审裁判中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梳理,确定己方一审中未主张但影响裁判结果的关键事实、一审中已进行了相应举证但未被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以及一审认定为未完成举证责任的争议事实,作为事实争议焦点予以关注。


上诉状中对案件争议事实的陈述,应根据案件法律关系,以时间顺序表述,但切忌将争议事实与已认定的事实、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背景事实不加区分的全面概述,反而模糊了重点。


2

全面阅卷,将案件事实了然于胸


对于缺席一审庭审的当事人及二审新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应在上诉准备阶段向一审法院申请调阅一审卷宗材料,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历次开庭的笔录应当作为阅卷的重点。对于参与了第一审诉讼程序的代理人,亦可以通过阅卷全面梳理案件事实,面对二审法官对案件关键事实的调查发问时,方能从容对答。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应当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因此,若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本人对其亲身经历的事实之主张发生变化,应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非但新主张不会被二审法院采纳,还会影响二审法官对其诚信度的判断。


3

补强薄弱证据,完整证据链条


二审举证应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围绕事实争议焦点,补强原有的薄弱证据,即使无法取得直接证据,亦可通过补强有相互印证作用的间接证据来完整证据链条。在证据证明力位阶上,二审法院显然更加倾向于原始形成的客观证据,因为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在一审阶段已经形成,诉讼中形成的证据或主观性较强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等,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及干扰,从而削弱其证明力。


对于一审时已经形成或取得的证据,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相关,当事人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逾期举证,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以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不予采纳。


4

根据证据类型,做好举证的庭前准备


一审中已经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的证据材料,在二审审理中无需再次提交。对于二审提交的新证据,举证方应当制作证据目录,分组列明证据编号,对证据材料的名称、来源、证明对象及内容作简要说明。


二审中需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由二审法院审核。申请书应当载明证人的姓名、职业、住所、联系方式,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因健康等原因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申请并由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以书面证言等方式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视听资料证据应提交副本及文字整理资料,并携带原始录制载体,供二审法院核查。


电子数据证据,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网页信息等,应提交原件、提供输出介质做好当庭展示的准备或提交公证书保全固定电子数据证据内容。




PART 3


厘清适法争点,提供有效参考

1

上诉状做到逻辑清晰、重点突出


上诉状是上诉人向二审法院阐明上诉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的最为直接有效的途径,也是获得上诉成功的关键之一。结构严谨、逻辑清晰、论证充分、用语精确的上诉状,有助于让二审法官最快捕获到上诉人上诉所依据的理据。长篇累牍或缺少逻辑结构的论述,显然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上诉人应根据请求权基础,围绕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展开论述,准确阐明所依据的基本法律依据,以反驳对方的观点或原审认定。应选取最可能推翻原判正当性的角度,并将最具说服力的角度列于论述首位。有针对性的分点论述并概括小标题,有利于突出重点、切中要害。


应避免将上诉状作为个人主观情绪的宣泄,情绪性的表达和反问并非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事实及理由被二审法院采纳或支持的考量因素。同时,应避免空洞无物的夸夸其谈,大段摘抄一审判决内容亦无必要。


2

以类案检索报告辅证己方观点


对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进行类案检索,是论证己方观点正确性的有效论据。


检索类案裁判,范围及位阶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本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为检索顺序,近三年裁判生效的案件更具有参考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要准确识别和比对待决案件与检索结果的相似性,并实事求是的加以概括表述,以论证己方观点。若类案的基本事实与待决案件存在部分差异,应如实陈述,由二审法官判断是否参照、参考适用,而不应避重就轻有所隐瞒,若检索报告存在不实之处,反而会降低可信性起到反效果。


3

明确调解意愿,框定调解方案

二审庭前准备阶段,当事人本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与当事人沟通,应明确是否具有调解意愿,协商确定好己方的基本调解方案,有助于充分把握第二审程序中的调解机会,有利于实质性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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