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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续租又退租,说不清租期法院如何判决?


租户张明明在租房合同到期后口头协商续租事宜,未明确约定租期,后张明明要求搬走,房东王海拒绝退还剩余房租及押金,故张明明将王海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海退还张明明剩余房租及押金共计4800元。

案情简介

张明明诉称,其与王海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019年12月31日到期,王海于2019年12月1日请求张明明再续期一季度,张明明同意,双方约定张明明若在三个月内找到合适房源可随时搬走。张明明在2020年2月在本小区找到了合适房源,通知被告月底搬家,王海同意了。张明明搬走后找王海退房租和押金,王海却拒绝支付。

 

王海辩称,押金同意退还,不同意退还租金,正常是交了三个月房租,住三个月房子,提前搬走是张明明违约。

 

 

 

 

法 院 审 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双方对于合同中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后张明明又交纳了三个月房租并口头续租了房屋,双方对于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存在分歧,张明明主张当时双方约定张明明若在三个月内找到合适房源可随时搬走,王海主张张明明提前一个月搬走系违约,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租期,故法院认定双方的口头续租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均可随时解除。现张明明提前一个月搬走,故王海应当退还其未居住一个月房租2400元。王海同意退还张明明房屋押金2400元,法院不持异议,故判决王海退还张明明剩余房租2400元、押金共计2400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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