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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外人执行异议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审变更

第三百零一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司法观点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6月出版


本条综合了以上两种意见,明确规定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审变更。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如果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救济;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即使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第三撤销之诉继续进行,第三人也不能再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再审,以提高诉讼效率,也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


相关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300号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孙素杰是否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孙素杰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二是提起执行异议之后能否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关于孙素杰是否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本案实际存在帅千公司将案涉房屋“一房二卖”的情形。“一房二卖”的债权系基于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而产生,其债权人系对涉案标的物产生争夺、支配关系的非金钱债权人,不属于普通的债权人范畴。作为“一房二卖”的债权人,孙素杰可以被认定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关于提起执行异议后能否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救济程序启动后案外人不享有程序选择权。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本案,孙素杰先于2020年向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1005执异22号执行裁定,驳回孙素杰的异议请求,并在裁定中释明“案外人认为原判决错误,应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孙素杰未遵循执行裁定的指引,先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被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后,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孙素杰的上述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相悖,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至于孙素杰诉请所涉的房产归属问题可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人民法院可依法律及有关审理房产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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