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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软件抓取、存储和传播房源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余万元

因认为北京神鹰城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神鹰城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共同运营的“推推99”产品,抓取、存储并传播贝壳找房网中的房源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家公司)、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屋公司)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纪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0万元。诉讼过程中, 二原告同时提起行为保全申请,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二被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





案 情 简 介


链家公司、天津小屋公司诉称:链家公司在经营“链家”房产经纪业务的过程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制作、积累了海量真实房源数据,建立了“楼盘字典”真房源数据库,形成了房源大数据集合。贝壳找房网作为房地产交易信息平台,在“楼盘字典”的数据基础上成立,由天津小屋公司经营。贝壳网基于其平台运行规则,吸引大量房产经纪人在贝壳网中发布房源信息,不断扩大“楼盘字典”的数据规模。二被告是推推99网、推推微店App、“推推99经纪人端”微信公众号、蜂鸟全景App(上述各平台以下简称为推推99产品)的运营者。


二被告通过其运营的推推99产品,利用技术手段抓取、存储贝壳找房网中的房源基本信息、交易信息、特色信息、实勘图、VR图(即全景图)、户型图(上述房源数据以下简称涉案数据),在上述过程中自动去除贝壳网房源图片的水印;并将上述抓取、存储的涉案数据通过信息网络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包括在推推99产品内向其用户本身展示、供用户编辑和下载,将涉案数据发布至推推99房产网、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以及微信等。上述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50万元。


二被告共同辩称:涉案数据中的房源实勘图、户型图、VR图均是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推推99产品的核心定位是多平台账户管理工具,并非以侵权为主要功能,未损害或扰乱竞争秩序,未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反而有利于房屋交易双方的利益。本案二原告并无任何实际损失,二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金额过高,以诉讼获利的意图明显。


诉讼中,海淀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二被告立即停止抓取、存储涉案数据;立即停止向其用户或公众传播涉案数据;禁止二被告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主体提供涉案数据。




法 院 审 理 


涉案数据是在二原告长期、大量的资金、技术、服务等经营成本的投入下,建立、维护和不断扩充的具有相当数据规模的房源数据集合,是二原告的核心经营资源。二原告据此为自身建立起市场竞争优势,并获得商业利益。该种商业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竞争性权益,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关于二被告辩称的与房源图片相关的著作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的问题,法院认为,无论二原告对房源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均不影响本案对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上述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考虑到:第一,被诉行为违反了房产经纪行业的商业道德。二被告使用计算机程序伪装成真实用户访问贝壳网百万次并获取涉案数据的抓取行为、将涉案数据存储在自有服务器脱离贝壳网控制的存储行为,以及去除贝壳网水印、加入其他主体水印后传播至社交媒体、第三方房产信息平台等的传播行为,本身即具有可责性和不正当性。二被告虽非制造“虚假房源”的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但是其通过推推99产品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包括自动去除房源图片水印、将房源图片与任意房源对接并传播等,实为房产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发布“虚假房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便利条件,使得“虚假房源”的产生、发布和扩散速度大大提升,客观上助长了“虚假房源”的蔓延,明显违背了房产经纪行业的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且二被告在诉讼中,一方面明确承诺立即停止被诉行为,另一方面又以更隐蔽的方式变相、持续实施被诉行为,拒不停止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极为明显。第二,被诉行为损害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被诉行为抢夺了本属于二原告的用户流量,使房产交易市场中消费者相对有限的交易机会从贝壳网不当地流向其他平台;同时,易使用户对涉案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产生负面评价,亦增加了二原告的运营成本,阻碍了二原告服务质量的提升。第三,被诉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破坏了竞争秩序。消费者在“虚假房源”的欺骗、误导下对房源情况完全陷入了错误认知,损害了消费者在房产交易中极为关键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交易安全。如果允许被诉行为在市场中普遍存在,无疑将导致通过诚信经营、提升自身产品或服务水平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的经营者,无法获得有效激励,甚至退出市场,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破坏了房产经纪行业的竞争生态和竞争秩序。综上,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二被告的法律责任,法院结合被诉行为的持续期间、推推99产品的年收入超过千万余元、二被告的主观恶意等情节,酌情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并消除影响。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现本案已生效。




法 官 说 法 


本案是利用软件抓取、存储和传播互联网平台公开数据的典型案例,所涉房源数据形式新颖、商业价值极高,被诉行为抓取技术清晰、使用方式多样。本案明确,涉案数据虽是二原告向公众无差别的予以提供和展示的公开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经营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的获取和使用;认定获取和使用公开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结合获取、使用数据的具体手段和方式,综合考虑该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行业的商业道德、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利益以及市场竞争秩序所产生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本案积极适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商业道德、竞争关系等规定,认定软件经营者实施的抓取、存储和传播涉案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在诉讼中妥善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及时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力遏制了房产经纪行业中的房源“搬运”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虚假房源”问题,引导市场经营者以诚信经营开展研发、积累房产数据资源,维护了房产经纪行业中消费者权益等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同时,本案也体现了我院对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积极探索,亦是对政策、立法、司法等各层面,要求以数据要素为核心推动数字经济深化发展、为数字经济法治保障贡献司法力量的坚决落实和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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