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子女无遗嘱,八旬老太去世后名下房产该归谁?法院这样判
年过八旬老人去世后留下房屋
因没有法定继承人且未立遗嘱
房屋变成无主财产
应该归谁所有?
基本案情
生于1936年的王老太,其祖父母和父母亲均已于多年前去世,哥哥姐姐均于1948年去世,且其档案中无外祖父母的记载。王老太在婚后与丈夫没有生育及收养任何子女,其丈夫于2007年去世,丈夫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后去世。2020年,王老太去世,留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一套房屋。
由于王老太没有法定继承人,且其生前未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该遗产或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王老太去世后,侄女杨女士与其丈夫向法院申请认定该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其二人共同所有。
杨女士夫妇称,由于婶婶王老太没有子女,多年来,两人时常照顾王老太的生活起居,杨女士有时还会住在王老太家陪伴老人。两人经常接送王老太去医院看病;王老太住院时,也由两人轮流陪护,并以家属名义签署各种医疗资料、医疗文件。王老太去世后,两人为其送终、办理丧事。杨女士夫妇称,2020年6月下旬,王老太曾带领杨女士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王老太遗留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杨女士夫妇共同所有。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王老太去世后遗有广州市海珠区房屋一套,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亦无法定继承人。法院依法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上述财产,应认定为无主财产。申请人杨女士夫妇对王老太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为避免因财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建议被继承人及时订立遗嘱,必要时可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