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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裁判文书】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该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在移送管辖前,原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就案涉相关事项进行鉴定,并由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符合法定程序,本案管辖法院的变更并不影响鉴定机构依法独立作出司法鉴定以及其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2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世贸中心大厦A808室。

法定代表人:武爱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道飞,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海月路4号。

法定代表人:徐长顺,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伟,该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红伟,辽宁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的(2019)辽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朗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道飞,被上诉人自然资源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伟、周红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朗坤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自然资源局的诉讼请求,支持朗坤公司的反诉请求。2.由自然资源局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根据朗坤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公证书显示的内容可知,山东中基地理信息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周报和监理报告内容并未涉及朗坤公司承建的项目标段,故监理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涉案软件项目的监理工作,且自然资源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监理通知单已送达给朗坤公司,因此监理通知单不能作为认定朗坤公司违约的证据。第二,原审判决依据的鉴定意见系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在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后,朗坤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了异议,鉴定机构至今未予答复,故原审判决以该鉴定意见作为依据,认定朗坤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验收标准,是错误的。第三,朗坤公司提交了《软件到货确认单》《试运行报告》及《初验报告》等证据,证明朗坤公司已经在硬件服务器上完成最终系统的开发及部署,且能够正常运行。原审法院对上述证据未予采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第四,涉案软件系统已经初验合格,但自然资源局既不按照涉案合同约定付款,也不组织验收,朗坤公司因此才向其发函要求验收,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朗坤公司自认系统未验收,进而认定为上诉人的工作成果不符合验收标准,是错误的。第五,原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支持了朗坤公司关于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在判项中并未予以明确,属于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形。二审庭审中,朗坤公司表示,不再坚持其第五项上诉理由。自然资源局辩称:第一,原审判决关于朗坤公司未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标准向自然资源局提供工作成果,构成违约的相关认定正确。1.监理公司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向朗坤公司发送监理通知单,提出涉案软件系统存在问题并要求完成开发、改进和完善。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共四次向朗坤公司发函,提出涉案软件系统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朗坤公司按照招标、投标文件以及涉案合同约定的标准完成工作成果并配合监理公司做好系统建设和验收工作。朗坤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自然资源局发送的《关于要求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尽快组织验收的函》中明确承认,至2017年4月20日,涉案项目软件系统未验收。2.朗坤公司对涉案项目实施监理制是明知的,并且其明确承诺接受监理公司的监督检查,监理公司也向朗坤公司发送了监理通知单。朗坤公司主张监理公司未参与涉案项目标段的监理,没有事实依据。第二,原审判决关于朗坤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的相关认定正确。1.鉴定意见载明,朗坤公司现场未能对其提交的光盘中的系统完成安装,系统无法实现招标、投标文件、涉案合同及技术协议中要求的系统功能。该鉴定意见系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真实客观,合法有效,能够充分证明朗坤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不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2.本案鉴定期间,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进行了质证,并且,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在场,故本案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3.朗坤公司提交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举证责任应由朗坤公司承担,但原审中朗坤公司并未申请鉴定。4.朗坤公司提供的《硬件分系统调试确认报告》《试运行报告》及《初验报告》不能证明其提供的工作成果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朗坤公司以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7)辽1403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朗坤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朗坤公司不服,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14民辖终9号民事裁定,撤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1403民初229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受理。自然资源局提出本诉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包)采购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朗坤公司返还预付款33.8万元本息,并支付违约金3.3万元;2.朗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该合同约定,朗坤公司交付工作成果,交货时间2016年4月30日,合同总价为66万元。合同签订后,自然资源局依约支付了预付款33.8万元,朗坤公司始终未能履约,构成根本违约。自然资源局通知朗坤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朗坤公司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朗坤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却拒不返还预付款,赔偿损失。朗坤公司原审辩称:自然资源局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朗坤公司已经依约履行涉案合同,自然资源局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自然资源局所述朗坤公司未能完成涉案合同的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自然资源局的诉讼请求。朗坤公司提起反诉请求:1.判令自然资源局向朗坤公司支付32.2万元;2.自然资源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涉案合同签订后,朗坤公司依约完成软硬件交付以及项目验收工作。自然资源局向朗坤公司支付33.8万元后,以项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32.2万元。自然资源局原审辩称:自然资源局和监理公司多次要求朗坤公司加快工作进程,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提供工作成果,以便及时验收,但朗坤公司至今未提供。监理公司多次通知朗坤公司,其产品存在重大问题;其提供软件无法打开。朗坤公司未履行涉案合同义务,并撤回技术人员,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朗坤公司无权要求自然资源局支付费用、违约金,其反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8日,自然资源局与朗坤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合同约定,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包: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由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朗坤公司为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包)中标人。1.7“质量(或售后)保证期”是自项目验收报告自然资源局、朗坤公司双方签字之日起一年。1.10“验收”是指项目实施结束后的验收。第2条合同标的:(1)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朗坤城市地下管线管控一体化平台软件V1.0一套(软件许可)。(2)服务器、防火墙及附属设备等硬件支撑设备一套。具体内容详见供货清单和经自然资源局审定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设计书》。2.1凡朗坤公司供应的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3朗坤公司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按合同附件2。第3条合同价格。3.1本合同价格及合同总价为66万元……第4条付款。4.3.1合同签订后自然资源局向朗坤公司预付工程款33.8万元。4.3.2项目完成后自然资源局向朗坤公司预付工程款20万元。4.3.4项目通过自然资源局组织的项目验收并合格后,自然资源局向朗坤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2.2万元。4.4.1如果发生朗坤公司合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朗坤公司在接到自然资源局书面通知和此类证明文件后1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局支付。具体违约金由双方协商解决。第5条交付与到货验收。5.1交货时间: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合同项目的安装调试、运行。5.2.3自然资源局指定的收货验收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为:王彦伟138××××3530。5.2.4收货部门及收货印章名称为: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5.4自然资源局在收到货物后,应当立即对货物进行验收,并在收货单据上加盖其公章,以示确认收到合同项下货物。指定收货人签收视为到货验收人。自然资源局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收的,应当承担货物送至双方约定地点后的一切风险。8.7朗坤公司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该项目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正常运行,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2‰标准支付给自然资源局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涉案合同签订后,自然资源局依约向朗坤公司支付了预付工程款33.8万元。2015年12月8日,自然资源局与监理公司签订《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D包)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D包: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监理)由葫芦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国内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认监理公司为该标段中标人。监理公司自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多次向承建单位即朗坤公司发送监理通知单,督促工程进度,提出管理信息系统存在问题及修改、完善意见。2016年9月27日监理通知单中,要求朗坤公司按如下四个时间节点进行工作:2016年11月15日前,完成整个系统的开发和初步调试,初步编制完成各类技术文档;11月30日前,完成二维系统的调试;12月10日前,完成三维数据处理、三维系统调试、完成数据发布、完成整个系统的开发,准备提交系统建设的各项成果;2016年底,提交系统建设的各项成果。2017年7月17日的监理通知单中,监理意见为“对朗坤公司承担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标段,系统软件开发还没有达到招标、投标和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要求。”2016年3月15日,朗坤公司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涉案项目硬件,数据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磁盘阵列各一套。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田野和朗坤公司员工李文智在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硬件到货确认单上签字。2016年4月11日,朗坤公司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涉案项目软件,系统光盘一张,系统说明书一本,安装手册一份,操作手册一份,产品数据标准模板一份,二次开发手册一份,配置优化手册一份,软件授权一个,软件授权书一份。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田野和朗坤公司员工李文智在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软件到货确认单上签字。2016年7月13日,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田野与朗坤公司员工李文智在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硬件调试确认报告上签字,并加盖了自然资源局公章。2016年9月27日,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田野与朗坤公司员工李文智在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试运行报告上签字。2016年12月,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田野与朗坤公司员工李文智在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初验报告)上签字。2017年4月20日,朗坤公司向自然资源局发送关于要求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尽快组织验收的函提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于2016年9月正式上线,三维系统、数据管理工具于2016年12月20日正式上线运行。朗坤公司在四次管线数据提交的时间节点,对管线数据进行了处理。截至2017年3月,朗坤公司根据双方商定的工作计划,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软硬件供货,其中大部分已经投入使用,三维平台、数据问题造成三维模块未能全面上线不可控。计划外业探测数据在2016年3月底提交,实际提交日期在2017年1月。请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函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并在验收后尽快支付所拖欠的款项。如认为项目运行中存有问题,也请以书面形式告知,朗坤公司将及时改进。自然资源局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四次向朗坤公司函告,提出系统存在问题。2017年5月9日,自然资源局向朗坤公司去函中表明,自然资源局要求朗坤公司明确完成系统建设的时间点,明确初步验收时间点。并在申请初步验收前,提供《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设计书》,附系统二维修改意见30条、数据批处理和数据更新系统修改意见13条。四次函中多次提出朗坤公司承担的涉案信息系统建设未达到合同要求,希望朗坤公司加强技术力量,按照自然资源局整改要求及监理公司意见进行整改。2017年8月10日,自然资源局向朗坤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我局与贵司于2015年12月8日订立《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包)采购合同书》。合同签订后,我局严格履行合同,但贵司多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我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现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与贵司签订的采购合同”。2017年9月20日,朗坤公司向自然资源局发送关于解除《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包)合同》的回复:“贵局2017年8月10日关于要求解除合同的来函已收悉,现答复如下:一、贵局以我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司不予认可。二、合同签订后,我司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但贵局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货款20万元,且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完成验收,拖延支付验收款。三、对于贵局所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司已经多次表示属于项目需求变更及质保范围内的问题,我司也同意在贵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后,与贵局协商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案。四、鉴于贵局违约在先,现又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我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贵局须按照合同约定立即支付到货款及验收款,并承担违约责任”。2017年9月25日自然资源局向朗坤公司发送关于解除《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包)合同》的回复的复函:“鉴于你公司违约且双方已解除合同,我局认为你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所谓相应款项,同时我局提出以下索赔要求:1.你公司立即返还我局支付的所有款项,即33.8万元。2.你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我局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即3.3万元……”。2018年5月28日自然资源局向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朗坤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鉴定。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0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如下:1.朗坤公司提供的硬件设备(服务器、磁盘阵列等)与《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投标文件》一致。2.朗坤公司提供的硬件设备(服务器、磁盘阵列等)满足《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投标文件》中硬件部分的要求。3.朗坤公司提交的光盘,技术文档针对的是“LiEMS系统”和“LiEMS朗坤智能企业管理系统”,文档中均未见“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字样。未见《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培训方案》《需求规格说明书》《系统设计方案》《详细设计方案》《数据库设计说明书》《系统测试报告》《软件开发总结》《用户手册》、项目会议记录等投标文件中记载的项目各阶段文档,系统软件名称为“LiEMS系统”,与《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投标文件》不一致。4.朗坤公司提交的光盘中的<操作手册>讲述的内容,针对的是“LiEMS”系统,未针对“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使用。5.朗坤公司提交的光盘,无法正常安装并能正常启动“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6.朗坤公司现场未能对其提交的光盘中的系统完成安装,无法对光盘中系统的功能进行确认和测试。7.朗坤公司现场未能对其提交的光盘中的系统完成安装,系统目前现有状态无法实现《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投标文件》《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包)合同书》《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协议》中要求的系统功能。原审法院另查明,2016年3月30日南京朗坤软件有限公司更名为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25日,原葫芦岛市城乡规划局划入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


原审法院认为:自然资源局与朗坤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双方依法成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法律关系。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现自然资源局要求返还已付合同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朗坤公司要求自然资源局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未付合同款。朗坤公司辩称已如约完成软件开发,并向自然资源局提供了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对此,朗坤公司提供了硬件分系统调试确认报告、试运行报告、初验报告,证明涉案项目于2016年12月在初验合格后自然资源局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已验收。结合监理公司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多次向承建单位朗坤公司发送监理通知单提出管理信息系统存在问题及修改、完善意见;自然资源局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17日期间,四次向朗坤公司函告,提出系统存在问题以及2017年4月20日朗坤公司仍向自然资源局发送关于要求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尽快组织验收的函,可以确定涉案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包)未验收。
关于朗坤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验收标准。经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8年10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朗坤公司现场未能对其提交的光盘中的系统完成安装,系统目前现有状态无法实现《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投标文件》《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C包)合同书》《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协议》中要求的系统功能。虽朗坤公司抗辩其提交给自然资源局的光盘不是最终成果,鉴于朗坤公司至今仍未能提供最终成果,原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确认朗坤公司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约定验收标准。关于违约责任承担。自然资源局要求和朗坤公司解除合同,朗坤公司亦以复函形式同意解除,双方已无商业合作上的基本信任,不具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故原审法院对自然资源局解除涉案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朗坤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标准交付工作成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认定朗坤公司并未依约完成软件开发,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对自然资源局要求返还预付款33.8万元予以支持。至于自然资源局诉请朗坤公司支付预付款33.8万元的利息损失,因自然资源局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对其33.8万元的利息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仅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3.3万元予以支持。关于朗坤公司主张自然资源局支付32.2万元的反诉请求,因朗坤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标准交付工作成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其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朗坤公司主张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受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委托的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原审法院审理前,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当事人申请鉴定事项委托合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大连理工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朗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自然资源局预付款33.8万元;二、朗坤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然资源局违约金3.3万元;三、驳回自然资源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朗坤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朗坤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6865元,由朗坤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90元,由朗坤公司承担。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且涉案争议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朗坤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朗坤公司上诉主张其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自然资源局应当向其支付剩余开发费;自然资源局则主张朗坤公司履行涉案合同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涉案合同标的物包括“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朗坤城市地下管线管控一体化平台软件V1.0一套(软件许可)>”(以下简称涉案软件系统)和“服务器、防火墙及附属设备等硬件支撑设备一套”(以下简称涉案硬件设备)。对于朗坤公司已向自然资源局交付了涉案硬件设备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并无争议,对此本院亦予以确认。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朗坤公司是否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和交付。具体分析如下: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朗坤公司应当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涉案软件系统的安装调试、运行。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监理公司在2015年12月29日至2017年5月4日期间,共向朗坤公司发送了七份《监理通知单》,分别在不同时间节点对朗坤公司提出了相关工作要求。其中2017年5月4日的《监理通知单》载明,“5月3日,对系统进行了测试。5月4日又根据你公司技术人员的演示进行了质询。总体认为在‘葫芦岛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要求按问题附表的说明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该份《监理通知单》附一份《葫芦岛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存在问题一览表》,其中列明了“葫芦岛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二维)”和“葫芦岛市地下管线数据管理系统(即数据批处理和数据更新系统)”存在的问题,并注明“本次没有汇报演示三维系统”。朗坤公司上诉称,其从未收到相关《监理通知单》,且根据其提交的(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3386号公证书显示,相关监理周报的内容未涉及涉案合同项目标段,监理公司从未参与涉案合同所涉项目标段的监理,因此《监理通知单》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其一,自然资源局与监理公司签订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D包)采购合同》第三条明确载明了监理内容包括“对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及数据整理和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程监理”。朗坤公司的投标文件第3.11.7.1.2条中亦明确载明“协助项目经理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并协助业主方、监理方进行综合验收”。故朗坤公司对于涉案合同所涉项目标段由监理公司进行监理是明知的。其二,在案证据显示,监理公司的工程师通过QQ向朗坤公司参加涉案项目的工程师李文智发送过相关监理通知单的压缩包文件,故朗坤公司主张其从未收到相关《监理通知单》明显与事实不符。其三,朗坤公司提交的(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3386号公证书附件截图显示,“葫芦岛市地下管线普查”QQ群的群文件中共有66份文件,其中至少有33份监理周报文件,而该公证书所涉附件截图仅涉及其中标号为(1)-(10)、(28)的监理周报文件,即该份公证书并未完整反映该QQ群中全部监理周报文件的相关内容,朗坤公司据此提出的相关理由不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本院不予采纳。因此,相关监理通知单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其次,2016年10月8日的《葫芦岛市地下管线协调会议纪要》记载,朗坤公司应当“于2016年11月末至12月10日完成二维系统的调试、三维数据处理、三位系统调试、完成数据发布、完成整个系统的开发、准备提交系统建设的各项成果”;2017年6月19日的《葫芦岛市地下管线协调会议纪要》记载“会议认为朗坤公司的软件系统进度影响了整个项目的验收时间;葫芦岛市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二、三维)还存在问题,对《葫芦岛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中要求的某些功能没有实现,系统中的部分功能无法达到项目技术文件的要求”,并要求朗坤公司“严格按照《葫芦岛政府采购项目服务类招标文件》等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开发,并于2017年6月23日之前切实制定好整改方案,明确开发各阶段的时间节点,以书面形式上报给甲方和监理公司”;2017年7月10日《葫芦岛市地下管线协调会议纪要》记载“会议认为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度决定整个项目的验收时间,希望朗坤公司重视本项目系统的开发和整改,依照承诺的时间节点完成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该份会议纪要还记载,“朗坤公司吴志亮副总经理等三人代表公司承诺了2017年7月14日之前回函项目完成时间”。可见,上述会议纪要内容能够佐证前述《监理通知单》所涉相关事实。而无论是对于前述《监理通知单》所指出的涉案软件系统开发存在的问题,还是对于其在2017年7月10日葫芦岛市地下管线协调会中做出的承诺,朗坤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进行过相应的回应或回复。

再次,朗坤公司上诉主张《软件到货确认单》《试运行报告》和《初验报告》能够证明其已经完成了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和交付,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5.2.3条约定:“甲方指定的收货验收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为:王彦伟138××××3530。”第5.3条约定:“在乙方交货过程中,甲方提出变更收货人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第5.3条约定:“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当立即对货物进行签收,并应在收货单据上加盖其公章,以示确认收到合同项下货物。指定收货人签收视为到货验收人……”故根据上述约定可知,原则上,在自然资源局没有变更指定收货验收人的情况下,相关文件上加盖由自然资源局公章或者载有其指定的验收人王彦伟的签字,方可视为自然资源局对相关文件的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述《软件到货确认单》《试运行报告》和《初验报告》均未加盖自然资源局的公章,落款处甲方代表签字部分仅有田野的签名,并未见王彦伟的签名。虽然自然资源局认可田野系该局工作人员,但在自然资源局对上述文件不予认可,且朗坤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自然资源局按照前述涉案合同约定变更了收货人并通知过朗坤公司的情况下,无法确认上述三份文件系由自然资源局签署。结合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7月12日期间,自然资源局四次向朗坤公司发函,提出涉案软件系统存在诸多问题这一事实可知,涉案软件系统尚未进行验收,而在自然资源局明确向朗坤公司提出相关整改要求的情况下,朗坤公司并未作出任何答复,故亦无法确认其在2017年4月20日向自然资源局发函请求验收时,其已经依照涉案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了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此外,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朗坤公司上诉主张,该司法鉴定系在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在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的,且存在鉴定材料获得程序违法,未按照委托范围进行鉴定等问题,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对此,本院认为,其一,涉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系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的,本案管辖法院的变更并不影响鉴定机构依法独立做出鉴定以及其出具的相关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其二,根据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记载,鉴定机构“现场接收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并在委托方及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完成现场勘查工作……经与委托方及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将两台服务器,一台磁盘阵列和软件光盘现场封存后带回鉴定中心,由双方各派技术人员,到我中心对受鉴系统进行重新部署恢复”,可见,朗坤公司全程参与了相关司法鉴定活动,相关鉴定材料已经过原审法院及双方当事人的审查确认,而对于鉴定机构在2018年8月28日对硬件设备内的系统软件进行检测时“服务器可正常开机,但系统不能运行”,以及2018年10月16日再次进行检测时“结果依然为系统无法启动”等情形,朗坤公司在鉴定活动当场并未能提出任何补救解决方案,其应对鉴定中无法进行涉案软件系统的测试,以至于无法得出涉案软件系统是否符合是涉案合同约定的技术功能的相关结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仅以涉案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自双方产生争议后一直处于自然资源局控制之下为由否定鉴定意见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软件系统的开发尚存在诸多问题,尚未完成验收,且无论是涉案会议纪要、相关《监理通知书》还是自然资源局向朗坤公司所发函件中指出的涉案软件系统存在的问题,均未超出涉案合同以及《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项目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要求的范围,朗坤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然资源局向其提出过新增开发需求等情形。朗坤公司主张其已经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涉案软件系统的交付及项目验收工作,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缺乏事实依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涉案合同所涉项目需软硬件配合使用,因此,虽然朗坤公司已履行了关于硬件设备的交付义务,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其软件系统交付义务的履行符合涉案合同的约定,其经自然资源局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导致涉案合同整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自然资源局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并主张朗坤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朗坤公司关于自然资源局违约,并要求其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涉案合同第8.7条约定:“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该项目的采购、安装、调试及正常运行,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2‰标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但所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本案中,如前所述,由于朗坤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涉案合同解除,自然资源局有权要求朗坤公司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合同预付款,并要求其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根据本案已查明的朗坤公司的违约事实,原审法院判令朗坤公司向自然资源局返还预付款33.8万元,并支付3.3万元违约金,具有法律及合同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还需要指出的是,涉案合同标的物既包括涉案软件系统,还包括涉案硬件设备,而朗坤公司已经将涉案硬件设备依约交付给了自然资源局,故因涉案合同解除,朗坤公司在向自然资源局返还预付款后,有权要求自然资源局返还其已交付的涉案硬件设备。综上所述,朗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865元,由朗坤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燕如

判   员  庞 敏

审   判   员  刘晓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李易忱

书   记   员  谭秀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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