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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减资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A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30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小营、小商,分别认缴出资55万元、45万元,认缴出资期限均为2036年10月30日。2025年1月1日,法院判决A公司应向B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经强制执行,因A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5年10月30日,A公司股东决议将注册资本减少至10万元,小营认缴出资5.5万元,小商认缴出资4.5万元。A公司通过报纸对外发布减资公告,公告期内无债权人主张权利。

公告期届满后,A公司办理了减资的工商登记。随后,小营和小商均实缴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公司法实施后,减资分为简易减资和一般减资。


简易减资是指使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公司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公司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根据公司净资产流出与否,一般减资又分为实质性减资和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是指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将一定金额返还给股东,从而也减少了净资产的减资形式。形式性减资是指只减少注册资本额,注销部分股份,不将公司净资产流出的减资形式。前述案例中,小营和小商在尚未实缴出资情形下进行减资,未从A公司实际取回注册资本,属形式性减资。


根据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减资要经过六个步骤:首先,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并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减资方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公司财务状况、减资方式、减资前后的注册资本、减资前后的股权结构、减资款的处理方式以及公司债权债务的情况等;其次,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关于公司减资的决议,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应为等比例减资,即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或者股份,减资后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保持不变,并且该项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公司编制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主要是为了让债权人能够了解公司债务和资产状况,能够对公司的偿债能力作出合理的评估;第四,公司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在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在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在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五,召开股东会形成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该项决议也可以在作出减资决议的股东会上一并作出;最后,在完成上述各项工作后就可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持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债务清偿情况等材料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因此,在案例中,A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并按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违法减资的主要类型有:一是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二是未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三是未在法定期间内通知债权人或公告,四是未按照债权人的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司法实务中,纠纷主要产生于未通知债权人。


违法减资的,股东应当退还减少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前述民事责任外,新公司同时规定,对未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减资行为,公司登记机关可责令公司改正,并对公司处以罚款。


前述案例中,A公司进行减资时,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认定B公司的债权人身份,故B公司系A公司的已知债权人。A公司减资时仅对减资事项进行了公告,并未通知B公司,不符合法定的减资程序,存在不当减资的行为,因此该次减资行为对B公司不发生减资的法律效力。对债权人B公司来说,A公司的注册资本仍为100万元,现小营和小商共仅实缴出资10万元,B公司有权要求小营和小商分别在违法减资49.5万元、40.5万元范围内对判决书所确定的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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