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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办发〔1997〕116 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但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则要按照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自己的缴费基数。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60% 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300% 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00% 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医疗险、失业险员工个人基数核定基本与养老保险相同,只是在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上可能会有差异。
一般情况下,都是以员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核定基数,这里的上一年度平均工资含补贴、年终奖金等。
那是否员工所有的收入均需要纳入到基数核定中呢?
实际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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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章规定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可以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
主要包括以下十四项。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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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国家统计局规定中不计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 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 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 重奖,债券利息以及职工个人技术投入后的税前收益分配。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 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 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 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 署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 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 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三)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 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国务院1963 年 7 月19 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砂 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 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四)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五)支付给外单位人员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 作报酬。
(六)出差补助、误餐补助。指职工出差应购卧铺票实 际改乘座席的减价提成归己部分;因实行住宿费包干,实际 支出费用低于标准的差价归己部分。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 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职工集资入股或购买企业债券后发给职工的股息 分红、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 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 金。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用工单位支付的人员工资以 外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 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中净结余的现金。
(十五)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十六)支付给从保安公司招用的人员的补贴。
(十七)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 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以上提到的相关文件目前均仍有效。结合以上两个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可以合理的设计薪酬结构,将降低员工人社保缴纳基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社保缴纳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