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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折换成购物卡,这样的行为违法吗?


昨天,一则新闻登上热搜,郑州一家公司用购物卡折抵工资,并且购物卡在使用时会受到诸多限制,有时会限制只能每月1号购物,一次不能超过300元,有些人拿了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购物卡都无法使用。

其实用其他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的事件并不是个例,早前就有新闻爆出腾讯公司旗下的QQ会员专区公开“招聘”美工和记者,主要为Q友和论坛宣传服务,而用来支付工资的报酬不是人民币而是“Q币”。

无论是用购物卡折抵工资,还是用“Q币”等其他非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工资都已经违法了。

  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并且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12月6日劳部发〔1994〕489号公布)中第五条也规定了: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从以上我们可以得知,工资支付只能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其他任何方式支付工资都可能涉嫌违法,如果单位以非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

  第一, 可以向实际用工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督促企业规范工资支付。

  第二, 可以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实际用工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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