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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员工小李看到某公司招聘广告,便投递了简历,随后该公司法人王某通过微信联系了小李,王某称小李需和其去外地出差一次也是作为面试的一项审核,期间,小李应王某要求为公司制作了一份组织架构图等文档。同年9月,该公司向小李发送录用通知书,小李收到通知书后便与上家单位办理了离职手续。没过多久,员工小李又被该公司拒绝录用。因此小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1.支付劳动报酬10000元。2.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30000元。被告辩称,没有给小李布置过任何工作任务,之前出差也是为面试作准备,故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和劳动报酬没有事实依据。

【处理结果】

经仲裁查明,支持了小李的部分请求。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便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本案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了录用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向上家单位提出辞职,被申请人取消录用的行为在双方的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申请人与上家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以及提供单位组织架构文档行为均是基于对被申请人的信赖为签订劳动合同所做的准备。但最终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原告失业状态。给申请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仲裁委结合录用通知载明的工资标准及被申请人的过错程度,申请人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准备情况及待业情况,酌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20000元。

【案件启示】

劳动法领域缔约过失责任,要求过失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生效前的缔约阶段,双方当事人为订立劳动合同进行磋商,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彼此之间产生了信赖利益。这种信赖利益需要法律对其进行保护。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上天然存在不平等。用人单位更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关于这种保护的范围和内容需要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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