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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忽悠的“以旧换新”| 民法典通读解读

消费者在4S店购车,经营者承诺“免费换新”,双方签订了合同。两年后4S店却不认账了。合同中的免费换新该如何理解,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秦鹏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蔡睿,共同探讨《民法典》涉及欺诈的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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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型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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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准备给父亲买一辆性能好点的新车。他和父亲来到4S店看好车后,销售告诉他们,只要贷款买,两年之后就可以享受“免费换新”的服务。买回来的车子先开两年,两年之后就能免费换辆新的?这么好的事儿,张先生和父亲很感兴趣。但是,“免费换新”有个条件,就是必须参加店里的汽车金融贷款服务,也就是说,不能全款购车,而是得贷款购车。这样一来,就会产生额外的金融服务费以及利息。考虑之后,张先生认为,比起多花点利息和维修保养费,两年之后能免费换台新车还是非常值的。于是,他和4S店签了协议,交了首付,提走了新车。两年后,张先生开着旧车如约而至,要求4S店给他免费换新车。谁知4S店并不同意。

张先生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汽车经销商赔偿金融服务费和贷款利息的三倍,共8万元左右。最终,海淀法院判决被告某汽车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金融服务费、贷款利息的三倍共计8万元。

1.合同中的免费换新是本案关键,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对于合同中约定的所谓“免费换新”条款应如何理解,双方当事人间发生了分歧。这一条款是4S店提供的格式条款。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故本案中首先应当按照通常理解进行解释。所谓通常理解,根据民法典142条第1款,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综上,本案中按照通常理解,应当解释为更换新车。退一步讲,当对格式条款的含义存在两种解释的时候,也应当作出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利的解释。

2.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本案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是汽车经销商是否构成欺诈。我国民事法律中对于欺诈的规定有二,一是民法典第148条,其效果是相对人可以撤销合同。另一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这是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消费欺诈有四个构成要件,即欺诈故意、客观上实施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导致受欺诈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基于错误的认识做出了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汽车经销商在免费换新协议中使用了“免费换新”这一容易引起误解的词汇,隐瞒了协议只是对后续购车服务进行免费的重要内容,基于此张先生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且4S店的上述行为也可以使一般消费者做出购买相关产品的决定。在达到换新的期限之后,4S店又基于合同拒绝换新,致使张先生未能享受到免费换新,本质是实质性的财产损害,而且这一损害跟4S店隐瞒真实情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综上,可以认定4s店存在欺诈行为,应当向张先生赔偿相应的损失。

3.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如何看待本案?

在商事交易当中追求自身利益无可厚非。但诚实信用原则就要求我们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也要适当兼顾他人的利益。比如不能欺骗对方,不能隐瞒重要事实。本案中,商家存在虚假宣传问题,使得消费者产生了误解。在现代市场中,企业的信誉也是无形资产。即使是为了推销金融产品作出了换新承诺,作为诚信经营者也应当依约履行,否则也是对品牌无形资产的损害,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4.为避免纠纷,消费者可以做什么?

消费者要树立三个意识,即合同意识、证据意识维权意识。特别是签署合同的时候无论跟双方协商什么条款都要写到纸质合同上,自己拿一份。有时4S店只签一份合同不给消费者,消费者就要留个心眼,一定要掌握一份原版的合同纸质原件。

5.如果买车时4S店强制要求上保险,是否合理?

合同法的基本精神之一就是合同自由。合同自由一个内涵是与谁缔约的自由。因此,消费者有自由选择空间,经营者不应强制消费者购买。如果经营者在购车合同中订入了相关强制条款,则涉及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民法典第497条的规定,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如果经营者在合同中订入了强制在其处购买保险的条款应当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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