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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雨时被坠落的广告牌砸伤谁担责?

夏日阴雨不断,许多人选择在就近的店铺门前躲避,此时,店铺的广告牌突然坠落砸伤避雨的路人,此事应由谁担责呢?近日,某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件回顾

 

某日,田某在某药房门前避雨时,被该药房坠落的广告牌砸伤。事发后,门店工作人员给田某进行了简单的包扎处理并将田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因伤情严重,田某当天又转至某市市红十字会医院住院6天,后又在某市甲医院住院24天。田某入院后被诊断为“脊柱多发骨折等”,后经司法鉴定,田某为多发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符合八级伤残。
在田某治疗期间,其受伤后的急救费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该药房支付,但该药房就其余损失一直拒绝赔偿,田某遂将该药房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

 

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某市法院判令某药房赔偿田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合计人民币328511.07元;某药房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药房应对田某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及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之规定,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田某已举证证明其被某药房所有的空中坠落的广告牌砸中致伤,而该广告牌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均是某药房。某药房应举证证明其没有过错,如其不能证明或证据不足,则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临街广告牌的设置在其设计、施工、质量等方面都应充分考虑适应当地的天气情况,保障其在正常风力波动范围内的安全,同时应当注意平时的维护检查,消除潜在危险,避免其突然坠落给行人造成损害。该药房作为连锁店,其开办单位也应负有监管等责任,对某药房在本案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田某可以就哪些“损失”主张赔偿呢?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田某可以就实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等进行主张的同时,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夏季天气多变,如遇极端天气,要及时在建筑物内部躲避,尽量避免在大树下、商铺门口及广告牌下避雨。日常行走在路边也要时刻注意“头顶的安全”,尤其是当代“低头族”,要尽量避免边走边玩手机的情形,一旦发生意外,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自己,很有可能对整个家庭造成不可逆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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