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紫阳县毛坝镇老张有一堂妹,2020年2月,老张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二轮摩托车驶往麻柳镇,车后搭载堂妹。途中老张不慎与货车司机小杨碰撞,造成老张、老张堂妹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紫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老张堂妹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小杨承担事故责任的70%,老张承担事故责任的30%。保险公司已经在保险范围内代替货车司机小杨履行了70%赔偿责任,剩余30%赔偿的责任应当由老张承担。之后老张堂妹找到老张协商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紫阳县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老张驾驶车辆无偿搭乘堂妹,该行为体现了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道德风尚,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应予以鼓励。但在本案中,老张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并搭乘堂妹,其行为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老张赔偿堂妹各项经济损失8万余元。
法
官
提
醒
“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有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仍应始终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作为搭乘人,在搭乘车辆时,也应注意确认搭乘车辆的安全情况,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