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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的考量与分析(二)

PART  05

 

监管政策文件与金融借款合同约定不一致时的裁判考量

 

 

 

为了应对本次疫情,政府各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政策。截至2020年2月4日,全国性法规、政策发文共15篇(包括一行三会、外管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地方性法规、政策发文共27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8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10篇、地方人民政府2篇、地方金融监管局7篇),行业自律组织发文共15篇。上述文件中涉及金融借贷法律关系的有31篇。

其中涉及措施最全面、和金融借贷关系联系最紧密的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中提到“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等措施。一系列配套金融政策的出台对于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经济稳定发展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持。上述《通知》及其他文件的法律位阶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即不具备强制性效力,无法作为借款人违约情形的法定免责事由。但,当债权人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而借款人、担保人又以“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抗辩时,基于上述大量金融监管文件的出台,可能影响法院的自由裁量,体现为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或“公平原则”来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以及就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利息进行减免等方面。 

 

 

 

PART  06

 

结语

 

 

 

在疫情背景下,法院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审查中往往会秉持“因地制宜、因案而异”的思路,以整体、发展的视角进行考察,综合权衡其中涉及的多种因素,配合监管政策适当增加援引“情势变更”、“公平原则”的可能性,实现社会、债权人、债务人三者利益之间的衡平。具体适用时,往往会参照现行法律的既有规定,且考虑“提前到期条款”中条件设置的宽严程度;在主客观相结合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债务人违约的主客观因素;并充分考量其中涉及的社会利益,平衡金融安全与国家经济政策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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