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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问答(二)

三、工资22.国家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1月31日-2月2日),延长假期期间如何计算工资?若延长假期期间企业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答:国家延长假期的性质为休息日,若员工休假的,企业按劳动合同约定正常计算薪酬,不按未出勤扣减工资。若此期间员工上班的,应当支付加班费。

 

 

 

律师建议: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可见,延长休息的3天中1月31日为周五上班时间,2月1日为周六补上班时间,2月2日为周日休息时间。可见,实际上增加了2天休息日,即,延长的3天假期均为休息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春节延长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23.劳动者疑似患病或者或系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建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隔离的员工,应支付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24.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员工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律师建议: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当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9号)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故,在医疗期内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比例向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若企业关于病假期间待遇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企业制度执行。

 

25.从疫情地区回四川的劳动者居家自我隔离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企业可根据成都市相关文件,对员工自我隔离做统一安排

 

 

 

律师建议: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其在此期间的工资。

 

根据成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20年1月25日发布的《致从武汉及周边地区返(抵)蓉朋友的告知书)》“请在抵蓉后居家隔离14天。”

 

根据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年2月2日发布的第4号通告 “14天内有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要主动严格落实隔离措施”.

 

因此,综合目前情况看,企业应当支付工资。企业也可根据此文件做一些统一安排。 

 

26.执行工作任务出差的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律师建议:出差职工由于是因工作出差,由于疫情而不能及时返岗,与前述休假不能及时返岗不同,是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来支付工资。

 

 27.企业因疫情防控停工停产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规定发放停工停产工资。

 

 

 

律师建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及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因疫情原因要停工停产的,按停工停产时间长短不同分别按下列方式支付劳动报酬:

 

(1)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周期主要以双方约定的支付周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28.劳动者因疫情未复工期间,月度绩效工资如何发放?

 

 

 

答:应根据企业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律师建议:实践中绩效工资约定以及计算的方式不同,具体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如企业原有的考核制度已不适用,企业可通过“钉钉”办公软件等新方式进行考勤,也可以制定疫情期间特殊的考勤、绩效考核办法等,但企业制定特殊时期的考核制度仍应履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规章制度应履行的程序义务。

 

29.劳动者结束隔离措施后,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答:具体根据员工的假期性质确定。

 

 

 

律师建议:(1)若员工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企业应当给予病假待遇;

 

(2)若无病假证明的,企业可以跟员工协商,优先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加班调休,支付正常工资;企业有福利假期的,可安排福利假期并按公司制度支付工资;企业还可以跟员工协商休事假,事假期间不用支付工资。

 

(3)若员工担心被传染拒绝上班,又无法在家远程办公的,员工行为就构成旷工,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30.由于疫情防控原因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导致企业错过工资发放日,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员工,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律师建议:受疫情影响,国务院发文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鉴于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用人单位延迟复工而错过工资发放日的,企业未及时发放工资系因遵守各级政府疫情防控政策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企业HR应及时跟员工说明情况,并应在复工后及时予以支付。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如仅因自身资金紧张等原因需要延迟发放的,因工资支付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延后发放工资属于对劳动合同关键条款的变更,应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事后及时补签书面变更文件。 

 

四、加班与工时31.国家规定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3天员工未休的,应如何处理?

 

 

 

答:企业应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报酬。

 

 

 

律师建议:根据《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四川省(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宁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

 

32.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答:不可以拒绝。

 

 

 

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以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③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若因为抗击疫情需要,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员工应当服从。 

 

33.企业因疫情防控是否可以延长安排劳动者加班?

 

 

 

答:可以,但需保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律师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因此,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可突破加班时长的限制。即,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五、休息休假

 

 

 

 

 

34.企业可否在国务院和地方政府通知基础上继续延长假期?

 

 

 

答:可以。

 

 

 

律师建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 3 天,2月3日正式上班。该通知是为防疫需要制定的强制性法规,适用于全国,应当得到执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的规定,除属于特殊行业的保障性企业应保证正常生产和营业外,其他企业自行决定复工复产时间。

 

故,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处行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复工时间(即,企业既可以决定自2月3日复工,也可以晚于该日期复工,继续延长假期),这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由企业自主决定,但应依法保障劳动者在假期期间相应的工资待遇,做到依法合规。

 

 35.年休假、医疗期与延长的春节假期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年休假应当顺延,医疗期不应顺延。

 

 

 

律师建议:(1)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此次假期延长系国务院统一作出的规定,该假期规定适用于全国,根据国家就带薪年休假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此期间不得用年休假冲抵、而应当相应顺延。

 

(2)劳动部关于贯彻《用人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此, 医疗期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应顺延。

 

 36.婚丧假与春节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

 

 

 

答:是否顺延视企业的规章制度。

 

 

 

律师建议:婚丧假期间遇到法定休假日或者双休日是否必须顺延,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是否顺延应视企业的规章制度规定执行。37.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是否顺延?答:不应顺延。

 

 

 

律师建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因此,探亲假与延长3天期间重叠的,不再顺延。38.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之前,劳动者已经得到企业准假或企业已经集中性提前安排休假的,企业应如何处理?

 

 

 

答: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

 

 

 

律师建议:企业发放延长假期或延后复工通知时,建议在通知中明确已经准的假期如何处理。若通知中未明确的,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处理。

 

 

 

 

 

六、社会保险39.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

 

 

 

答:不属于工伤。

 

 

 

律师建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40.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答:应属于工伤。

 

 

 

律师建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41.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是否属于工伤?

 

 

 

答:劳动者从事志愿活动期间受到意外伤害,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律师建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换言之,员工在从事志愿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42.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在家办公的工伤认定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律师建议:认定工伤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认定视同工伤的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若劳动者是经用人单位安排在家完成工作任务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满足工伤认定的三要素标准,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若劳动者在家办公受到事故伤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或者在非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43.非医护及相关人员被派往疫区出差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

 

 

 

答:若员工出差属于该种情形的,存在认定为工伤的可能,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律师建议:非医护及相关人员不幸患有新冠病毒肺炎的,一般难以认定为工伤。

 

 

 

因工伤认定一般需满足“三工”原则,员工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因工作原因难以证明,且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提到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中的事故伤害还存疑。故除非该员工患新冠病毒肺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或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两项视同工伤的认定条件,否则很难认定为工伤。44.劳动者确认患有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经诊疗痊愈或隔离结束之后,企业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复检?

 

 

 

答:建议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后进行,以免员工感觉受到歧视。

 

 

 

律师建议:已经痊愈后,劳动者无法定的配合义务。但企业出于安全考虑需要进行复检的,可以经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后进行,应避免让劳动者感觉受到歧视。

 

 45.劳动者被确诊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医疗费用?答:企业员工确诊患有新冠病毒肺炎或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的,已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和财政补助承担,企业无需承担医疗费用。律师建议: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第二条、《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新冠病毒肺炎确诊及疑似病例医疗费用都已有政策保证:

 

(1)对于新冠病毒肺炎的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现全免费。

 

(2)对于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另,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医保发〔2020〕2号)规定及时支付疑似和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在支付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时,对医疗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认的疑似和确诊患者,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跨省异地就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实行“先救治后清算”;放宽参保缴费相关事项办理时限;对于疑似患者或确诊患者未参保的,在疫情流行期间实行“即参即享”。

 

 

 

 

 

46.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答:企业可通过线上渠道办理社保业务,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向社保经办等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缓交和稳岗补贴。

 

 

 

律师建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的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人社部门推行“不见面服务”,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社保有关业务,允许企业延期办理业务。根据《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第四条的规定,四川省除将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外,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缓缴期限。

 

另外,根据成都市《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 》中也提到,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及经营主体,缓缴社保及减轻公积金缴存负担。故,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可通过当地政府的政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渠道办理社保业务;如贵司需要申请上述缓交社会保险费、争取稳岗补贴的,可根据前述规定向社保经办等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费缓交和稳岗补贴。

 

  

 

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47.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答:仲裁时效中止。

 

 

 

律师建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三条、川人社函﹝2020﹞46号文件 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故,如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确实因疫情原因无法提起劳动仲裁的,可在疫情影响结束后再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48.推迟复工期间,上诉期限、举证期限等诉讼期限是否停止计算?

 

 

 

答:不停止计算。

 

 

 

律师建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因此,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如上诉期间、举证期限等期限的最后一日在延长后的春节假期期间届满的,则应顺延至2月3日。所以,除另有规定外,相关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均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进行相关诉讼活动,如:在限期内提起上诉、申请延期举证等,否则,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各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推迟复工日期,并非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或者休息日,是对于疫情防控采取的应急措施,并不能当然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停止计算相关诉讼期限。但是,当地仲裁机构、法院发布具体规定可以延长有关期限的除外。八、法律责任

 

 

 

49.企业提前复工,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提前复工,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是否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系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因此,如果由于企业未执行规定、擅自提前复工,并导致病毒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50.企业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答:存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律风险。

 

 

 

律师建议:以下相关规定,对企业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问答为依据目前政府政策规定的一般性意见整理,随着疫情的发展形势以及政府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出台,需要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来进一步适用法规解决问题。若您有进一步问题,欢迎垂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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