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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 |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一)

民营企业法律风险与防范(一)

 

 

 

合同履行方面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目前法院并未对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定性,在这一问题上可参考2003年非典时期出台的部分文件。当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的规定妥善处理。”

 

此外,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一文中也明确指出:“非典型肺炎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一种世界范围内爆发的疫情,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广博医学知识的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从其爆发至今,还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甚至还没有确定确切的传染源;尽管有许多非典型肺炎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因此,这种异常的事件,至少在目前,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自然灾害。”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所引起的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爆发,作为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属于人类不可预见的范畴,且目前尚无确切有效的方法阻止病毒传播,属于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异常事件,因此应当归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的情形。

 

 

 

 

 

2、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能否免责?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导致企业停工、停产,从而使合同履行产生客观障碍、合同目的无法达成的,企业可基于双方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或可根据不可抗力事由解除合同,并依据违约结果与不可抗力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影响程度,要求部分或全部免责。

 

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导致合同在疫情期间不能履行的,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哪些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企业在确定因疫情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发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且通知应当采用双方约定的通知方式,并保留发出通知以及相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合同相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4、企业申请不可抗力证明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依据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出具不可抗力的相关事实性证明通知,企业需提交以下佐证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5、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能否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因此即便当事人双方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也可适用相关条款提出抗辩。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英美法系下并无法定的不可抗力免责制度,因此在涉外合同方面,仍需双方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对“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进行约定。

 

 

 

 

 

6、由于疫情原因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的,应当如何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果合同不存在实质履行障碍,无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继续履行显失公平时,企业可以援用情势变更、公平原则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租赁合同为例,如承租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的场地、器械,造成了较大损失的,可以积极采取协商方式变更合同条款,减少损失;也可以采取上述法律手段,请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7、对于疫情期间受到影响的民营企业,在租金方面能否减免?

 

 

目前在国家层面出台了部分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特殊政策,明确减免符合条件企业的租金。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中提出,要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其中包括:“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另外,《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中,也明确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并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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