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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化解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对国家的潜在金融风险,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相继成立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国务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是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家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使命是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随后,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相继从中、农、工、建四大国有银行原价收购了1.4万亿元不良贷款,并开始进行处置。

    经过几年的发展,从无到有,从单一的处置手段到多样化的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正日趋多样。传统的方式有直接进行催收追讨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而近来,因为处置成本较传统方式更低,时间更快等原因,通过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债转股、打包出售等现代化的处置手段正成为新的和资产管理公司乐于选择的新的处置方式。特别是随着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国际化,国外公司的参与,打包出售成为不良资产处置较为普遍的方式之一。在近期,我先后作为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和受外国公司的委托,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不良资产打包出售工作。笔者认为,在不良资产打包出售中,律师也有相当重要的作用。现笔者就结合自身经历,对金融不良资产打包出售中律师的业务进行阐述。

 

    金融不良资产打包出售,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许多笔不良贷款按一定的标准组成一个包,公开对外进行转让出售。其优点出要是处置成本小,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而作为律师,在金融不良资产打包出售中,律师可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打包出售提供法律服务,也可以受潜在竞买人的委托,对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因对象不同,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侧重点也会不同。

 

    首先,谈谈律师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打包出售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打包出售提供法律服务,主要是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对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进行法律分析,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银行接受不良贷款时,原债权银行是否按法律规定通知了债务人,即债权转让是否合法有效;二、主债务是否在诉讼时效期内,即主债务的有效性;三、担保的效力,即对所涉及到的担保的效力进行分析,如果担保方式为保证的,还应对保证期间进行判断,确定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是否存在问题;四、如果债权已经诉讼或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对进展情况进行判断,并明确债权在法律上是否还存在追索的可能。上述业务,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相对较专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都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实践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此项工作一般都是由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来完成。同时,因为一个不良资产包所涉及到的债务人较多,处置时间较紧以及从出售人的角度出发,律师一般都只是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档案及项目经理日常维护所形成的材料为依据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也不需要律师对每个项目进行详细的调查。所以,相对而言,在不良资产打包出售中,律师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法律服务要简单一些,但需要律师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相当熟悉,同时,还要对不良资产实际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较清楚,即要求律师具有对不良资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只有这样,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才能比较完善和正确。

 

    其次,谈谈律师受潜在竞买人的委托,对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进行尽职调查,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外发布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的公告后,许多从事不良资产处置的公司即会成为潜在的购买人。从实践来看,购买不良资产的外国公司居多。一方面是因为许多外国公司长期从事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对不良资产的处置有丰富的经验;另一方面,是因为外国公司的经济实力较强,同时,由外国公司购买债权后进行处置,可以减少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有利于不良资产的尽快处置。而潜在的购买人(包括外国公司)在准备对不良资产包进行购买时,都需要委托律师事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根据律师的尽职调查意见及最后的评估报告,确定最后的购买价。

 

    在上述过程中,律师的尽职调查是一个很重要的工作,将直接影响打包的不良资产的价值。因此,律师接受委托后,所要进行的工作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所进行的工作更多,更细。从具体方面讲,除上述与作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人应当进行的相同工作外,还应当对债务人的具体经营情况、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尽可能的查找债务人的资产。调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1、到工商行政管理公司查询债务人的工商档案,了解其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仍正常参加年检,以确定其是否仍具备债务人的主体资格。2、根据工商档案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购买人披露的材料中所显示的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到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所等部门对财产现状进行核实,看是否设置有抵押,是否被法院查封,是否具备执行的可能。3、到债务人经营场所现场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直观的了解。4、其他各种可能的方式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了解。

 

    根据上述调查了解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法律意见书,提供给委托的潜在购买人。在上述工作中,我认为有以下点是需要注意和总结的:

 

    第一、律师应当对不良资产处置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当清楚。当前,我国涉及到不良资产处置的专门的法律还没有,而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具体法律上的适用,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不良资产处置单独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释。此外,还有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的一些政策,也会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产生影响。律师应当对上述法规及政策都清楚,并能结合实践中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才能让当事人满意。

 

    第二、单独靠一个律师是无法完成尽职调查工作的,需要一个团结合作的律师团队。如前所述,打包出售的不良资产所涉及到的债务人相当多,虽然实践中潜在购买人并不会要求对全部债务人都进行尽职调查,而只是根据债务情况选择一部分债务人(一般占打包出售的资产的70%以上)进行尽职调查,但即使这样,所涉及到的债务人的数量仍并不是一个小数目。更重要的是,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进行打包出售公告到竞买人投标报价的时间一般都不会很长。而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对众多的债务人完成尽职调查工作,一两个律师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要建立一个项目团队,分工合作,才可能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第三、律师事务所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一种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共同作战。在不良资产打包出售中,除了律师的尽职调查外,最后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对不良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潜在购买人最终以评估报告作为报价的依据。因此,在这一过程中,潜在购买人需要的是“一条龙”式的服务,这就要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团结协作。因此,如果律师事务所与某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能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关系,再遇到同类的业务,双方可以直接进行合作,这样,比较容易取得潜在购买人的信任,增加获取业务的谈判砝码。

 

    总之,在现阶段,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处置正成为我国律师界的一大热点问题,而对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出售,又是热点中的热点。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未来几年,不良资产的供应将会增加,而将不良资产进行打包出售,也必将会成为一种重要的处置手段,在这种处置过程中律师如何获取和开展业务,应当成为我们关心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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