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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房产纠纷法律解决之道(下)

二、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的判定依据

 

现行有效的、有关涉军房产纠纷是否为法院的受案范围,主要有一下几个法律文件(按时间排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1991年1月30日)

主要内容为:

因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腾迁、对换住房等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转由地方安置管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为妥。故此类纠纷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

主要内容为:

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2002年07月01日

主要内容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2〕12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二种意见。本案中吕全修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简称司令部)在签订腾房协议时,已经退休并转入地方,此时吕全修与司令部之间已经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司令部要求吕全修及其子女腾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2002年07月02日)

主要内容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京高法〔2002〕13号《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请求法院受理军队家属住房清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队转业人员、遗属及退休干部子女与军队单位之间因部队住房清退而发生的纠纷,在双方没有达成住房清退协议的情况下,属于军队和地方在干部转业、死亡以及离退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房地产管理局所采取的住房清退和借房安置的具体办法具有军队行政管理性质。依据我院1991年1月30日《关于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精神,此类纠纷应由军队和地方通过行政手段解决,人民法院不宜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的答复(2003年8月8日)

主要内容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辽高法疑字〔2003〕5号《关于涉及军队房地产的腾退、拆迁安置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11月25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因涉及军队房地产腾退、拆迁安置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可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三、困境与思考

 

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看出,不同的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是有明显的不一致之处,也就是说标准是不统一的。而从一系列关于法院是否受理此类案件的规范性文件看,相互之间也是有矛盾的,绝大多数文件是认为部队与军人、离退休军人、转业军人之间的涉军房产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唯独有一份文件是确定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就是需要我们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司令部诉吕全修等人腾退军产房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这份文件是确定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应当受理,但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法院才能受理。这些条件包括,首先部队与军人之间应当签订有腾房协议;其次,在签订腾房协议时,该军人已经退休并转入地方,双方之间已经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涉军房产纠纷是否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应当衡量是否签订有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签订协议时部队相对方人员的身份状态,是否存在隶属关系,进行综合考量。

针对目前解决此类案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明显产生了滞后,且部队清理违规住房遇到许多的阻力,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求中央军委、各部队、法律专家等意见的基础上,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有力保障部队清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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