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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手勺餐饮商标系列维权案之嘉宴金手勺侵权案(下)

     上回说到,见牛羊公司和嘉宴金手勺公司因为侵犯金手勺商标权被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但由于立案时只能选择一个案由,未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理,所以在金手勺商标权侵权一案二审结束后,律师又向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起诉嘉宴金手勺公司。

 

 

 

  出手拨云欲见日

 

  案里案外藏玄机

 

 

 

       被告嘉宴金手勺公司因为商标权侵权一案败诉,意识到败诉最核心的原因是未取得商标权,因此嘉宴金手勺公司于2017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嘉宴金手勺文字商标,注册类别为43类的餐厅、饭店、快餐馆等。律师团队通过分析研判,认为对方是想通过注册并取得商标获得法律的保护,进而合理合法使用含有“金手勺”的商标及字号。同时律师团队注意到原先的嘉宴金手勺图文商标还在商标注册类别43类餐饮服务项目中存续,已经由原注册权人见牛羊公司转让给了嘉宴金手勺公司。

 

 

 

 金手勺餐饮商标系列维权案之嘉宴金手勺侵权案(下)

 

 

 

金手勺餐饮商标系列维权案之嘉宴金手勺侵权案(下)

 

 

 

       因此尽快处理上述问题迫在眉睫,经过律师团队的分析研究,制定了一方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嘉宴金手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异议,另一方面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嘉宴金手勺图文商标申请商标无效宣告。

 

 

 

金手勺餐饮商标系列维权案之嘉宴金手勺侵权案(下)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律师去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案由进行正式立案,以商标权人张总、李总、邢总和其开设的北京金手勺餐饮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要求判决嘉宴金手勺公司停止使用含有“金手勺”字样的企业字号;判决嘉宴金手勺公司删除其在微信公众号“嘉宴金手勺”、加盟网站www.jyjinshoushao.icoc.in、大众点评网、美团网发布的带有“金手勺”字样的企业名称;判决嘉宴金手勺公司承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等主张。

 

 

 

各执一词现激辩

 

案外成果巧助攻

 

 

 

       在庭审时嘉宴金手勺公司辩称,原告已经就我公司使用“金手勺”字样起诉过我公司,我公司亦被判决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如果本案继续支持四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则系重复赔偿;我公司已经因前案诉讼进行整改,停止侵权;我公司经核准登记取得现企业名称,且取得了“嘉宴金手勺”注册商标,有权继续使用,不同意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过双方的举证质证和激烈辩论,法官已经有了初步的了解和判断。在等待判决的日子里,律师得到两个好消息,一个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嘉宴金手勺”的图文商标在住宿代理、咖啡馆、餐厅、饭店等服务上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另一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嘉宴金手勺”文字商标在43类饭店、餐馆、酒吧、自助餐厅等服务类别上不予注册商标,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随之而来的是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认定四原告主张嘉宴金手勺公司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金手勺”和金手勺公司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嘉宴金手勺公司被控侵权行为始终存在,本案应当适用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告在核定的服务项目上享有第5344465号“金手勺”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获准注册的时间以及成立金手勺公司的时间均远早于嘉宴金手勺公司的成立时间。嘉宴金手勺公司与金手勺公司均经营餐饮服务,二者构成竞争关系。根据在案证据,金手勺公司与嘉宴金手勺公司的注册地和营业地均为北京,都主营东北菜,嘉宴金手勺公司对此应予知晓的情况下,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金手勺”和金手勺公司字号“金手勺”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嘉宴金手勺公司与涉案商标权利人以及金手勺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恶意,损害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就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审法院考虑到确有律师参与诉讼且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的情形,四原告亦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原告的诉求得到了大部分支持,嘉宴金手勺侵权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句号,当事人对律师在本案中的工作也予以充分的认可。

 

 

 

 律师点评

 

 

 

       本案中的关键点,一个是公司商号在工商局合法注册成功后是否可以对抗商标权和他人在先使用的商号名称;一个是被告在已经成功注册和即将注册可能存在纠纷的商标的情况下,如何维权。

 

       律师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如果企业名称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在存在已经成功注册和即将注册可能存在纠纷的商标的情况下,应先考虑通过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异议,把已经成功注册和即将注册可能存在纠纷的商标打掉,对手在失去商标权的保护后,再起诉效果会更理想。

 

      律师提示:在已经合法持有商标的情况下,可以委托律师定期筛查是否有近似商标已经注册或已经申请注册,如果发现前述情况,则应当对该商标积极进行商标无效宣告和商标异议申请,以除后患。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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